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登记税费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应当致函有关主管部门追缴,并参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分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不影响购房者办理房地产证。
本实施细则中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经过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部门,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网上抄报税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上报税软件税务端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名单统一申请注册码,获取软件注册码导入网上抄报税管理子系统。
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803元/每月。从2010年4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40169元(含140169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贸工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或《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我局已对征管系统和网报系统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申报界面进行了修改,取消“保险业”征收品目,新增“交强险”和“除交强险以外保险业务”两个征收品目,税率仍为5%,申报表的其他逻辑关系不变,以上规定的执行以税款入库时间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受理人员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无未结事项,直接受理(或核准);如存在未结事项,则不予受理(或核准)。受理人员应将未结事项告知纳税人,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0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均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值),请遵照执行。
联合办证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对全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现国、地税任一窗口受理、报送一套资料、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在一个平台处理、发放一份证件、违章行为一次处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96号 2010-3-10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
受理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汇总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及其电子表格介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各主管区局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在3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给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市局根据2009年以后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将取消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办法,按适用税率征税。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省局将于近日完成“大集中”征管系统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中娱乐业税率调整。请相关纳税人于2月10日-2月22日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在申报的过程中留意税种、税率的调整是否与上述新税率一致,如有问题请于所属区税收管理员联系、调整。
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促进税收专业鉴证业务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办法”中第十八条地税部门在信息上传系统启用前暂按深地税发[2009]301号文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各区、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需按年进行统计,并填制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见附件2,简称明细表)。2008年度明细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的明细表,于次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8]1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有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实施。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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