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认定。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市局将对办法第八条涉及的有关事宜制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7号)和市局即将下发的补充通知执行。
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要核实申请企业是否为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名单内企业。
主管区局在核对申请企业《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核实申请企业是否在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之内。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经市、区(含光明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市局决定取消下列8个事项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两年,认定期满,企业可以再次申请认定。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认定当年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减免优惠从认定次月起执行),第二年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重点培育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我市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为执行好该项政策,市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参保保险营销员应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本人月缴费基数,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5日之前存入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定账户,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办理缴费事项。
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通用采集软件或我局电子申报软件,通过上门或网络传输方式申请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及获取稽核比对结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方式办理。
复核岗审核“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和“模块二报税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二者之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国家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辅导培训师资的培训。办税基础知识培训师资由各单位导税岗人员或业务骨干担任,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培训;专项税务知识培训师资原则上由各单位业务骨干担任,在师资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或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师资需求。
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根据文件精神,对货运发票代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中“代为开具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核定征收率由原3.3%调整为2.5%,请一并遵照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