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决定书由“文书受理窗口”或“文书送达窗口”负责送达。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所指的“一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以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
各单位采集成品油零售单位期末库存数量时,可采用量油尺测量油库高度后,根据深圳市技术监督局所核定的油站容积表(油站提供),核定其库存数量。此外,油站电脑中有用于供总公司内部调拨油作参考的动态油标数,可作为核定其库存量的参考。
为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于近期出台一系列新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对IC卡丢失,纸质发票丢失、税务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开票限额调整、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其他各种原因,涉及到结存发票或电子发票号码的,一律要求纳税人办理电子发票号码退库手续,不可将上述涉及的发票登记为失控发票。
各区局应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衔头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然后交由深圳市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刷厂)排版、出样并核定发票价格。
继续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市局将继续坚持每月定期通报金税工程稽核工作完成情况,对运行质量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应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或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确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加大审核力度,不能仅仅限于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给予退税。
各分局(局)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过程中,因审批核准事项(不含延期缴税)过于复杂、经办人员出差、休假、学习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确需延长审批核准时限的,经分局(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核准时限,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该事项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50%。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0号),对于供电环节实行预征增值税的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的预征率暂定为2%。
对于内资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呆帐损失和内资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各区、分局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终审审批文件及有关明细表上报市局备案。
市局信息办、流转税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网上认证工作。为解决网上认证开发和推广工作中的问题,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业务需求和技术问题,各部门通力协作,为网上认证的顺利上线和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财税[2004]228号第二条规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此“服务业”税目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
各区局、分局应将通用税务数据检查软件下发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到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供纳税人在进行数据申报之前对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增值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68号)执行。其他税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参照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要求,全市已于2004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了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鉴于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发票已使用完毕,并按照要求预缴税款的,即可审批同意纳税人超限量发票申请,审批时不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
为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车购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从事转厂销售业务,如果全额收取货款的,加工企业应向购货方开具“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如果只收取工缴费的,加工企业应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深圳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鉴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大部分属于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与工程安装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在出口与资产规模、纳税遵从与财务制度的管理方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区局可按照该文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于其中在本通知下发前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提出转正申请后,予以提前转正。
从2005年1月1起,深圳市车辆购置税由深圳市交通局划转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机构名称改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征管机构继续在原址办公(详细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5楼)。
由于海关对保税生产资料的监管方式已有重大变化,经研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深税发[1994]7号通知印发)。
各区局、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及财税明电[200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继续停止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加强对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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