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和特殊贡献的职员退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按本人档案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从11月申报期起使用按规定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一)。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填表说明分别如实填写有关数据(见附件二)。
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证明资料,在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
我局向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短信息服务,短信息内容包括:国税通告、个体双定户储蓄扣税提示、业务办结通知、退税成功通知以及逾期申报提醒等。请纳税人及时登记手机号码。
从2005年1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限于2005年4月1日前,将尚未验销的旧版普通发票(含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国税涉税业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成功推广“国税全市通”(一期)业务的基础上,决定自2004年10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集成电路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转办。收到跨区受托协查函的区(分)局协查岗位应在收到受托协查函件的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协查函(扫描件)通过OA公务邮件发送至被受托协查企业现主管区(分)局协查岗位,同时抄报市局流转税处稽核岗位、稽查局协查岗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征收单位应设立完税凭证遗失补开登记簿(表),登记要素包括:填用人、遗失票证名称、份数、字号、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经手人、科(组)长签字等。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将《通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并及时将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同时做好对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代理业务范围:除退税帐户变更以外的一切申报事项,包括申办出口退税登记、申请开具出口退税相关证明、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清算自查、领购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等。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是指,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被税务机关暂时停止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资格暂停期内,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被暂停的一般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资格继续,即中止暂停。
企业发行岗根据《通知书》、《登记表》办理企业专用设备发行,发行时在《登记表》登记专用设备金税卡号码及税控IC卡号码,发行完成后将 《登记表》、《通知书》等将相关发行资料归档。
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代表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自身的业务类型,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登记表》。税务登记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表机构选择的类型录入CTAIS。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在6月25日以后,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索取。
从2004年7月申报期起,要求纳税人使用一张软盘报送相关数据,如遇一张软盘容量不足以存放所要报送的数据时,方可使用第二张软盘。各区局、分局要做好宣传工作,自行印制《一般纳税人申报运输发票等抵扣信息操作说明》,并发放给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数据。
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办法》,并结合我局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现就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多缴税额的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中“多缴税额”是指纳税人预缴税额多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并在我局管理系统记录的期末数。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4]66号),现对禽类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范围。禽类加工企业不分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的禽类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今后各单位在稽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方面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保持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属我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2004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我市内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11号)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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