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作业指导书》另行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我局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见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4年6月)起,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新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我市农村信用社各国税主管区、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对我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中的各项涉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批,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对于已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在发票没有付印之前,如纳税人认为用量过大,可以申请调减实际印制的发票数量。各单位发票供售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印制的发票数量办理有关的发票领购手续。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4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以下简称为网上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方式,是指由企业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各种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密、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为更好地提供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通过现代化手段办理纳税事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从2004年5月20日起向全市纳税人进一步免费开通多种电子服务。开通的业务包括(可任选):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缴款;
市财政部门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税全市通是以税务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支持纳税人多地点、多时间和多种方式办理税务事项的全新征纳模式,具体包括申报征收实现通报通缴,税务登记实现通登通办,发票购销实现通售通验等。
国家机关、军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的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加油加气站,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房地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的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续期的房地产,不适用本规定。
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200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514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你办《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函》(深车函[2004]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3月1日起,调整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相关审批按照《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的规定执行。
由于总局税务接收端软件暂未下发,现暂定通过我市开发的海关完税凭证审核系统(http://86.100.22.43:7001/RevenueLoginAction.do)中的接收企业软盘数据模块接收纳税人报送的数据。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附件1)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内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经批准承办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受托方)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方)委托,代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简称税务代理)。
目前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中“上期结转数”是系统根据上期“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自动带出,税务审核人员无法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调整,为此,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管理科)负责研究并尽快解决该问题。在问题解决之前,暂人工进行纸质调整。
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退税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在2003年8月1日以后的,必须通过认证才能给予退税。认证的期限为90天,从开票日期开始计算。该类发票的认证工作由原来认证岗位人员负责。各局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述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从2004年2月1日起,全市启用网上申报系统,有关业务、技术问题、纳税人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详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在办理各项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经审核给予优惠扶持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据实登记,填写注明,并加盖分局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如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实现以纳税人为服务中心的目标,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全深圳市范围内国税涉税业务通办,现决定,从2004年1月起向纳税人开放所有税银库联网银行。
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注册税务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通知》所述“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包括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局补充如下意见:《通知》所述“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包括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从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无须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只需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深圳海关的完税凭证与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报送方式一样)。
对审核情况,市局将及时通报审核审批的进度和质量。各主管区、分局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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