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凡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系统”新上线运行,纳税人对管理规定和系统要求缺乏一定的了解,导致申报的抵扣资料错误率较高,多数需要重新补正。
你局《关于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2003]205号)悉。对于功能与香皂相近的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经请示总局同意,在总局没有正式下文明确以前,为保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一致,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我市报刊发行局所属报刊亭销售的报刊不再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该发行局已纳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不得因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或者否定意见的报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托费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0月份起,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存根联数据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存根联数据报送时间,其他工作时间不变。
为了顺利完成系统切换,我局决定2003年10月30日至31日期间停止对外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纳税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出口商品专用缴款书等税收业务。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与第五联票面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对《明细表》各联次信息不一致、填写内容不完整、与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不一致的,应退纳税人重新填写。
为加强对纳税人使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就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填写新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深圳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经营店,可由总机构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申请统一申报分别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会计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的,本月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销项数据,并责令其在以后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计算当月销项数据。
为实现“一窗式”管理,管理局和征收局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纳税申报窗口、抄税窗口合并为一个窗口,名称为“申报受理”窗口,统一办理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IC卡(或税控IC卡和磁盘,以下称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也在“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
各区、分局接收并安装使用配发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此卡只能用于企业发行)进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业务操作,原发行用发行发售金税卡(配套IC卡)停止使用,集中上缴市局统一送航天信息加载成发票发售金税卡;
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首饰及铂金、铂金首饰销售给持有《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申请后,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将拥有油站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应并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股权投资成本的原始资料,可参照同时期其它类似油站的投资成本水平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
上述企业如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可批准其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如不能单独核算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其主管分局书面申请认定年度追加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出划分的方法,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税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相应税务处理。
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支付给境外的费用,应以外汇支付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对其取得的境外发票或收据等票据,不能作为合法凭证扣除。
经营途中变更核算方式,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由于该企业改为非独立核算后已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视同经营期限不足10年,追缴其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围墙、且具有顶棚,则该场所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如实、准确地申报免税进口料件,并提供免税进口料件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认沿用2002年的方法,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市只执行本通知中有关房产税的政策。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对下列含有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且文件规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或文件内容为新的文件所涵盖,已无执行必要的4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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