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为全市会计人员提供标准统一、内容规范、质量优秀的继续教育服务。建立多层级、多领域人才教育培养指导体系,充实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力度。加强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课程设置侧重实务操作同时兼顾各层次会计人才的差异,加强与我市税务、证监等部门合作,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使会计人员培训更能满足企业需求和社会需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经遴选确认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实施工作。
管理人被暂停任职资格或者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或者标注,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基建期应在核电工程浇灌第一罐混凝土的当年起三年内按规定承担数额的30%、40%和30%分年度缴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府性基金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只划入个人缴费部分,待缓缴单位补齐缓缴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比例划入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现就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通知如下: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购置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及《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4号)要求,有序推进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于7月1日印发《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明确了我省 2022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有关事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申领条件且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2年8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分批发放补贴,最迟于2022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经信用核查,有部分企业存在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的情形,不符合统保企业资格,须予以剔除。现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度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中小微统保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深税).docx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电子税务局).docx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微信税务局).docx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切实稳住经济大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仅限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1〕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创业板首发上市在审企业,在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中介机构经核查其2022年业绩大幅下滑确属受疫情影响且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关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专项核查报告》,我所正常推进相关审核工作。
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1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同比增长11.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同比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分别增长10.8%、10.6%。
为规范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共有277户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根据认定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详见附件)。
对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住所地在深圳市的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202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其在任意一家受托银行开设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进行关联,关联后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视为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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