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及《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4号)要求,有序推进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于7月1日印发《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明确了我省 2022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有关事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申领条件且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2年8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分批发放补贴,最迟于2022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经信用核查,有部分企业存在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的情形,不符合统保企业资格,须予以剔除。现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度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中小微统保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深税).docx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电子税务局).docx个人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微信税务局).docx 个人缴费人员社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切实稳住经济大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仅限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1〕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创业板首发上市在审企业,在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中介机构经核查其2022年业绩大幅下滑确属受疫情影响且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关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专项核查报告》,我所正常推进相关审核工作。
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1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同比增长11.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同比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分别增长10.8%、10.6%。
为规范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共有277户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根据认定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详见附件)。
对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住所地在深圳市的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202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其在任意一家受托银行开设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进行关联,关联后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视为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以下简称深圳海关)负责。
企业申请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的,应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同时书面提交《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申请表》,并按照海关总署令236号和税务64号公告有关规定,提交《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和《税务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住所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完善工伤预防标准体系,健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初评标准(试行)》和《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试行)》,适用于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初评和评审,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深圳市共有92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资质,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发布。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全力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疫后生产经营恢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持续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机制,推出更多直达实体经济的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和深圳市政府授权,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所根据年检通知,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数据。扫描中注协行业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并关注可以进行密码找回和年检提请。(详见年检系统操作指南)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施行后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施行前上市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维持原有交易方式不变;施行后,相关交易方式表述按其规定调整。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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