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你分局《关于出口收入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1997]37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的确定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帐务上做了出口收入的部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资料,否则,不能视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你分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局将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各分机构销售比例分别推算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的作法。
你公司《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申报报告》(深免字[1997]1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6号)规定,你公司免税店销售非免税货物不属于简易办法征管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按规定向征收分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征管。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按《办法》的规定处理。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简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经审核确认资格后,才能享受地产地销减免增值税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地产地销减免税政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意在1997--1998年度继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给市内单位和个人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为了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把原由蛇口征收分局负责征管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和福田征收分局负责征管的华商银行划归海洋石油分局征收管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对1996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经享受地产地销优惠政策的地产地销企业,1997年以后搬迁到宝安、龙岗区的,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其销售给特区内单位的自产产品,可继续执行特区税收政策。
供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审批,对其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多缴且未抵扣完的预缴税款可从国库中退还,并抄报市局涉外处。
对于外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系统认证通过之后给予抵扣税款。认证时,原输入销方纳税登记号,改为输入备注栏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金税卡税务号。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6]57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省局《通知》的精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缓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房产税可暂缓征收,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缓征事宜。
企业购进的进口原材料,未取得海关进口完税证明和报关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企六、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规定,一律不参与计算其税负增加额。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7]6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经国税局批准同意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可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缓缴手续。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关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为了保障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受影响,市局决定继续执行该政策至1997年12月31日止,请各分局严格按原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1994]112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征收分局加强对《清算申报表》中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征收员以审定后的《清算申报表》的第(14)栏(即九六年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余额栏)的数据录入到电脑中“期初留抵数”一栏。此项工作必须在纳税人97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我市外资银行分行及外资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管辖行费或总机构管理费(以下简称上经管理费),特制定本办法。
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仅限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锻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锻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锻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上述企业的总机构只负责扣缴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则履行扣缴本级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属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规定中第三、四、五条,其余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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