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称:“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卖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扣而未被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分红次月的七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市情况,对第二条“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解释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232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深国税发[1996]133号)执行。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和特区内各检查分局要对辖区内的传销企业、直销企业进行一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从事传销、直销人员的人数等。调查结果请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我局按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实施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已初步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运行机制。尤其是按年限划分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职能范围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大系列间的矛盾,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对于被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实行使用跟踪管理,每月需审核该新办企业纳税情况(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和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71号《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中所说的资产评估后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评估。
从事“菜篮子”项目经营并符合本通知所规定享受免税条件的,应根据我局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的要求办理有关免税申请、申报手续并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通知办理有关免税申请、申报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否则,不予享受有关免税待遇。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对其转让收益,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特别要认真研究建帐的难题,排除干扰和阻力,按时保质,完成第一批个体户建帐工作。
为认真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第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补充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高税率产品中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的有关限制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凡1996年有上述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请于1997年6月30办理退税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的规定,由外贸企业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你分局《关于出口收入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1997]37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收入的确定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帐务上做了出口收入的部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资料,否则,不能视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你分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局将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各分机构销售比例分别推算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的作法。
你公司《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申报报告》(深免字[1997]1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6号)规定,你公司免税店销售非免税货物不属于简易办法征管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按规定向征收分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征管。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按《办法》的规定处理。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简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经审核确认资格后,才能享受地产地销减免增值税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地产地销减免税政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意在1997--1998年度继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给市内单位和个人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为了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把原由蛇口征收分局负责征管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和福田征收分局负责征管的华商银行划归海洋石油分局征收管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对1996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经享受地产地销优惠政策的地产地销企业,1997年以后搬迁到宝安、龙岗区的,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其销售给特区内单位的自产产品,可继续执行特区税收政策。
供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审批,对其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多缴且未抵扣完的预缴税款可从国库中退还,并抄报市局涉外处。
对于外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系统认证通过之后给予抵扣税款。认证时,原输入销方纳税登记号,改为输入备注栏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金税卡税务号。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6]57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省局《通知》的精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缓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房产税可暂缓征收,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缓征事宜。
企业购进的进口原材料,未取得海关进口完税证明和报关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企六、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规定,一律不参与计算其税负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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