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今年3月1日-15日期间有办理汇算需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含)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避免网络拥堵,提升办理体验。预约办税只限于3月1日至15日,3月16日起,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期内可随时办理。
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参保辖区的社保分局工伤科(联系电话见附件3)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复核处理。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根据《27号公告》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2年第2号),我市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
倡导办税缴费人员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远程办”、“@深税”等“非接触式”途径进行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确需到厅办理的,请提前进行网上预约,到厅配合做好人流管控,并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滞留时间。
2021年部分已完成纳税申报的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纳税人打开报表填报的首页,在菜单栏最右侧点击“读入征管数据”,已抽取的征管数据将在各报表对应指标上展示,供纳税人填报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2年第1号),我市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360元/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2019-2021年高级会计师笔试成绩的统计计算结果,现将2021年度我市高级会计师评审年差分公布如下:2019年为+1.5分,2020年为0分,2021年为+4分。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完成了《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2019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2018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
人民法院以及协助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并向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履行职责中获取、制作的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相关的数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共45家)予以公布(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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