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将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纳税人编码的要求增加新的电脑操作程序和打印程序,统一安排一次培训。主要培训对象为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的电脑操作人员和电脑系统管理员(23名),时间另行通知。
技术开发奖奖金自项目实施后获得盈利年度起,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该项奖金可连续提取,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因故不能使用时,企业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但可在当年内凭旧审批证换领新证,换领的新证可免缴有偿使用费。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并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特区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具体到每个企业时要具体分析对待。首先认定此物品是否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
《暂行规定》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和折旧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特区企业所得税税制,平衡特区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在已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作如下统一规定:
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内资企业参加调剂留成外汇和外汇额度所得的溢价人民币收益的财务处理问题,应按照市财政局[87]深财46号和市税务局[87]深税政二104号的规定,一律并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计征所得税,不得作企业留利处理。
土地无租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建造房屋,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由建房方使用,期满后房屋无条件归提供土地方所有,在建房方使用期间应由建房方缴纳房产税,房屋归提供上地方所有后,应由提供土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办法》第三条关于“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规定,总机构拥有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均由拥有车船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车船使用税;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个人使用的车船,应由出租、出包、出借方缴纳车船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市政府鼓励民间科技企业扩大生产和设立新的企业,经营好的民间科技企业可以收购其他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将企业盈利用于再投资或再生产,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限制个人在特区建房出租,调节收入,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秩序,现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作如下补充规定:个人出租的房屋,不论新旧程度,一律按其租金收入实行全额累进征收房产税。
特区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含驻深机构),对其于深圳特区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在深圳特区缴纳所得税;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参照市政府深府[1982]232号文规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都应照章在特区缴纳所得税。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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