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限制个人在特区建房出租,调节收入,建立正常的房屋租赁秩序,现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作如下补充规定:个人出租的房屋,不论新旧程度,一律按其租金收入实行全额累进征收房产税。
特区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含驻深机构),对其于深圳特区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在深圳特区缴纳所得税;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参照市政府深府[1982]232号文规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都应照章在特区缴纳所得税。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他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或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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