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税水污染物平移了原排污收费规定。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其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其中石油类、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的行为。
相关法律主要是《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的主要文件是《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检测,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实施限期整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二是改革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污染物
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
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环境保护税法》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单位税额下限,分别是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
环境保护税由排污收费制度改造而来,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即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这是现行环境保护税制度设计的基础。从国际经验看,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中,世界主要国家也纷纷采用财
固体废物整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排污费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征收,费改税后,固体废物整体纳入征收范围,且在《环境保护税法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针对特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征收管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能减除,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管新机制为“税务征收、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其中,税务征收是主体,税务机关承担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主体责任;企业申报是前提,要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环保监测是支撑、信息共享是基础,协作共治是关键。具体流程是“纳税人自
原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2017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
从身份特征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费的实际缴纳人是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关和
一是“直接”排放。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判定首先要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不是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相应处理费用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
在排污费征收管理中,个体工商户属于排污费征收的管理范围。因此,综合上述材料,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该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正列举的规定,不影响我们对符合
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因此,《环境保护税法》未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列入征税范围。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法》以现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最高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12元,水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具体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65种具体污染物以及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
监测管理机构相同。按照《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进行监测管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城市污水排放、市政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并通过缴纳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形式,承担了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原《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办法》没有规定,但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对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将大气污染物列入征收范围,其计算方法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其他陆上大气
问题:纳税人采购环保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二是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有特殊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城乡污水处理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而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已经对环境产生了直接影响,属于直接排放,依法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在实践中
对于上述工业园区等纳税人,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环函[2014]144号)的解释。环境保护部在对北京市环保局的回复中认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
从处理工艺看是不是达到二级处理。我们可以参照《关于界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复函》(环函[2016]125号)的规定。该复函中提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为实施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为生化处理,以去除不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具体征收的污染物因子。具体来讲,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我国自《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试行)》(GB J4-1973)开始将水污染物分为两类,即第一类物质和第二类物质。第一类物质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包含了汞、镉、六价铬、砷、铅5种重金属及其无机化合物,要求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这个换算过程类似于将不同品种、不同含量的能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对于监测方法的适用是有顺序的。纳税人一是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计算方法;二是对于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符合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计算环境保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废气污染物的主要分类。以各类污染物因子的污染特征和治理工艺相近为依据,可以将《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的大气污染物分为六大类,即:无机气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无机雾态污染物(包括硫酸雾、铬酸雾、汞及其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可以将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算规则分解为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有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即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对于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一般要按照具体的排放口,分污染物因子(即具体污染物名称)进行明细计算,再由申报系统在纳税申报表主
某火力发电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废气排放口,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2月,该排放口共排放大气污染物1000万立方米,其中含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二氧化硫350mg/m3;汞及其化合物0.1mg/m3;一般性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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