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有免税规定;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与地上建筑物规定一致,无免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退役士兵泛指军人服满现役或由于别的原因退出军队。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军人、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和复员军人不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范围。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简单来说,在现行立法背景下,上述情况下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违法,也正因如此个人投资者的税务筹划就有了很多可操作的空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形式之一是从事个体经营,这种形式自由灵活,投资管理成本较低,非常适合“白手起家”,比如开设个体餐饮店、文化创意店等。
倘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准备从事个体经营,在适用该优惠政策时,务必要牢记扣减顺序,不能颠倒顺序或随意选择顺序进行扣减。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限。
根据《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五年。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政府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特编制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方便企业了解和对照。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包括适用政策的选择权、纳税方式的选择权、税务处理的选择权等多项内容,广泛存于不同税种和税收征管规定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出台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纳税人自主选择内容的文件就有约20份之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包括适用政策的选择权、纳税方式的选择权、税务处理的选择权等多项内容,广泛存于不同税种和税收征管规定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出台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纳税人自主选择内容的文件就有约20份之多。
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以及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全面启动,全国各地频出QFLP试点政策,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投融资营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合绝大多数初创期企业,然而技术后劲不足;高企评审认定有前置数据指标要求,定期减免一般门槛比较高——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方向的税收优惠才是最好的。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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