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楚某林、原审被告人申某青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建立葫芦岛林佳盛景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抚铝公司、被告人高某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抚铝公司、被告人高某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有的企业认为,移动收款避免了企业控制大量现金,此外移动支付账户信息无法通过银行查询,无论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还是调取银行账户信息,都很难发现企业的账外收入。本案无疑是对此种想法的警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楼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楼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君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某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刘某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玉环县YP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骆某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民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税额为1782782.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TC公司、QY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TC公司、QY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PQ家具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魏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帅为被告单位介绍虚开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DWLW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组织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姚某参与,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宁波KPS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伙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舒某参与,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被告人舒某另行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上海A有限公司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某的经营管理下,让其他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结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鼎源矿业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为公司冲抵成本,少缴税款,与刘某高合谋,从华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罚款幅度有一定误解,认为税务机关不能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幅度只是“标准幅度”,是指纳税人不具有任何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所应适用的处罚幅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詹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58268489.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已补缴税款、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雄介绍彭某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全、陈某雄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自2017年起,国内多个地区陆续爆发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虚开犯罪案件,上下游牵扯企业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涉案企业、人员均需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焦某作为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4、李某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及税额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HTXH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史某喜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吴某介绍白某利用沈阳启沃药业公司名义向江西瑞宏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帮助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的行为,被告人谢某3、李某涛、张某明帮助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的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3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被告人全某善伙同张国华(另案处理)、庄振宝(另案处理)、李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某善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自首,退出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段某明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段某明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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