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JY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被告人杨某年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让他人给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单位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9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是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某杰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赞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YF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菲、营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威海金鼎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发票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李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1、高某虚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XXX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卫某作为被告单位X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韦、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金世康、曹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某朱某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朱某朱某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沈某通过被告人吴某介绍,让被告人吴某2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上海Y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BW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卢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袁某华、陈某新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袁某华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新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科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某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科、沈某城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上海RS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某在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某、周某均应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玲作为佛山市顺德区伊默特机电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经营期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XX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TJ物流有限公司、南京TJ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分别为190000余元及1150000余元,被告人熊某1系上述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处0.5倍的罚款,即罚款58,757.57元,对你单位200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安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太仓TG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某彬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太仓TG运输有限公司也以自首论。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