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处0.5倍的罚款,即罚款58,757.57元,对你单位200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安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太仓TG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某彬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太仓TG运输有限公司也以自首论。
被告人张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负责设立公司、联系受票单位、实施虚开发票等多项重要工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单位上海YP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胡某勤、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在无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介绍虚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税款金额达人民币101883.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被查企业账证资料大量缺失且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找数据挖事实”,抓住企业生产设备中真实记载的工艺配比数据,准确查清了企业以不记和少记收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刚柔并济的处理,得到企业认可和遵从。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暴力虚开违法案件,违法犯罪链条长,涉案团伙情况复杂,违法企业具有鲜明的“假企业”“假进口”特征,通过伪造业务向下游1000余户企业虚开发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又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所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ZFQHLD石油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坤、欧某良、何某、黄某话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海南ZFQHLD石油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坤、欧某良、何某、黄某话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话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胜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夏某文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为顺麒公司、金澜公司、金源公司、鸿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顺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不按实际交易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单位梅州市百服康**物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1182436.7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焕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主导地位,是主犯,应当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恒、齐某利、宋某卫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自已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HL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及税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额巨大,妨害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被告人张某娟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赵斌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新县JS铝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刘某兴、被告人杨某格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被告单位安新县JS铝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刘某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格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XX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涉案企业采取的虚列劳务费用、虚假申报的逃税违法手段,在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案件的顺利查结,对税务机关今后强化类似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被告人张某雷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598249.91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万维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普泰公司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从而承担了更重的增值税缴纳负担。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应由万维公司向普泰公司进行赔偿,应向普泰公司赔偿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损失,共计51906.21元。
被告单位河北SP化工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凯作为被告单位河北SP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义县XF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与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货物购销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者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64110.46元,均被非法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被告人任某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及税额,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及税额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景某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被告人冀某杰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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