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樊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惠民HN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FY胶厂,被告人武某军、刘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耿某芝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情节特别严重,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管理制度,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被告单位于特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严某林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被告单位B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崔某作为B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旦案件进行刑事程序,企业不能坐以待毙,要抓住黄金时期,及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应对,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最新的刑事政策,争取不立案、不起诉等最优结果,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德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郑翔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绍兴市Y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尧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绍兴市Y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尧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很多企业认为其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若罔闻,殊不知税务风险具有外部性,尤其是涉及到发票问题时,上下游企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传导到中间企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他人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单位神木市GY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向他人支付税点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鹏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及公司账务负责人,实际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公司抵扣税款的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许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林某珊、赵某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珊、赵某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新为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22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QZ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于某某,为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达、孙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冯某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孙某虚开的税款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原审被告单位湖南省CL贸易有限公司、长沙TY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CL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长沙TY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二公司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许某军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6794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实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591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79万余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8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身为长治市HY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詹某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会、胡某柱、潘某海、乌某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明作为原惠民县某某2绳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908517.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受聘担任浩宇公司塔铁路东延长线项目会计期间,明知浩宇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龙文军与鑫安公司无真实的交易,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虚构挂靠协议,虚增银行流水等手段,介绍并让他人为所在项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方某军、赵某龙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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