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在代理销售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少缴企业所得税案件。本案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事实上并不是该项飞机租赁业务的“受益所有人”。
立法专家也曾就虚开发票罪的设立问题发表过观点,也没有明确是否应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但是明确了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似乎也支持不以税款损失为要件。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其学员多为自然人、大多不索要发票这一消费特点,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驾校学费等收入,并通过设立内外两套账目的方式,隐匿运营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
拍卖行为的效力与应纳税款核定权,分别受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拍卖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税务机关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另行核定应纳税额也并非否定拍卖行为的有效性。
行为人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其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介绍,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包括刑事案例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405件,占比10.91%;其他如国家赔偿案例、执行案例共210件,占比5.66%。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大量虚开ETC通行费电子发票虚增进项,同时虚构货运业务,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名目为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违法性质十分恶劣,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未来对于“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会以“虚开发票罪”进行处理,这类司法判决也已经开始出现。所以,未来对于融资性贸易、对开、环开、变票、代开等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当慎之又慎,做好交易合规安排,避免身陷囹圄。
对你单位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处理。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确保能够成功行使税收撤销权,景宁县税务局进行针对性调查。结合法规条款,首先对D公司销售房产给Z公司的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受让人Z公司是否知道该情形”两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本案的核查过程并不顺利,面对涉案企业已注销、企业资料不全、线索不足等不利条件,检查人员迎难而上,不断调整检查思路,灵活机动地采取多种方式核查取证,最终成功完成了案件查处和税款追缴。
对方表示,甲公司所承接私募基金的主体形式为合伙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直接申报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进行成本费用的扣除,所以合伙企业未向甲公司主动索取增值税发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性暴力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案件。违法团伙通过控制空壳企业,共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万余份,涉案金额合计10亿元,违法性质十分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这些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虽然翟某深等人实施的配票行为有真实贸易基础,但其实质上是整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社会危害大,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仔细检视小保险柜中的企业经营资料后,检查人员从中发现一份厂房转让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却不是A厂房转让的《补充协议》,而是厦门J公司购买厦门H公司B厂房时,与对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不过,由于目前只有部分省市运行不动产司法拍卖“各付各税”机制,法院执行异地不动产仍可能存在转让方拒不配合、买受人过户困难等情况,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推动解决。
将“高性能导线”“工业用高性能传输导线”“数字处理高性能卫星信号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等产品佯装成高科技产品报关出口,将黄金部件走私出境并予以销售后,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香港回流进口被拆卸的输入板等材料,以高报价格、多报数量等欺骗手段虚增配件票价,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发票价格比率,使涉案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骗取出口退税。
随后,税务人员对H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细致的更正申报辅导,对企业违规列支的2.01亿元利息费用依规定作了调减处理。H公司按照税务人员的指导,对相关账目重新进行调整,调减后企业可弥补亏损额降为零。
灵活机动,外围突破以点带面。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涉案企业走逃失联,调查遇阻的不利局面,办案人员结合企业异常经营行为和案头分析确认的企业疑点,决定转换调查方向,用外围调查打开突破口。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办案程序,检查组向H医院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约谈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吴某等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和资料,李某等人无言以对,承认相关违法事实。
由于已知晓有关上游企业均为暴力虚开发票企业,检查人员对这5户皮鞋制造企业的大额银行转账信息逐笔细查,发现这些单位在向上游虚开发票企业转账前,当天均有同等额度的款项或者部分款项从本单位几名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进来。
广西税务局依法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案各项证据充足,违法事实清楚,贺州市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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