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被告人常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谢某军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谢某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军已退缴被抵扣的税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静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案金额达501,1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徐某静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徐某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静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故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防作为梁山德润纺织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且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范某仁为非法获得利益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707304.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仁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和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55.576925万元,属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韩某虎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且二被告人属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韩某虎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面对整整三大箱凌乱的仓库出仓单、对账单、订购单等涉税单证,检查人员如何从中找到企业逃税的线索和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认定曹某新在经营沅江市XYF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通过他人介绍,于2015年5月26日接受洪泽军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人民币811640.9元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被告人李某军、廖某锋介绍他人虚开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279份,发票金额27419327.24元,税额4661285.6元,价税合计32080612.84元,实际抵扣税款数额4258167.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陈某、林某兴、詹某涛、林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陈某、林某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詹某涛、林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单位天津KLDS科技有限公司、MTRS思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二被告单位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虚开税款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南湖税务所具有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南湖税务所是依法成立的派出机构,隶属于南湖税务局。恒盛公司提出被南湖税务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皖122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潘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潘某阳的违法所得18.3586万元,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范某生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又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诉人湖北CS纪药业有限公司多次让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王某作为湖北CS纪药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康某虚开发票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虚开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补缴了税款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某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谢某福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谢某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时亦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对谢某福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鞠某1、施某1、张某1、罗某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上诉人戴格诺思公司、徐某、淳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被告人翟某平、吴某俊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被告人翟某平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康某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销项税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祝某军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身为公司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在公司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发票罪,且虚开发票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江苏LY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南京TT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喜地公司为经营需要,于2013年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变相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5000万余元,应大唐软件公司的要求,喜地公司为其出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冲抵因此而产生的税款,喜地公司向英爱时代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荣某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40余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上诉人胡某军、原审被告人张某、王中南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关于上诉人胡某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将金赐光德公司部分进项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该部分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胡某军伙同他人注册或购买空壳公司,为金赐光德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证据证实,开给金赐光德公司的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胡某军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已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青州兴荣纺织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谋取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31592.94元,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
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85份,票面金额共计11,562,873.05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少收税款878,778.36元,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
上诉人梅某方、周某凯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梅保方、周中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游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游某明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传云为帮助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伪造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总金额405884.79元,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传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传云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予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某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数额大、次数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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