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耿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代某容、张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喜地公司为经营需要,于2013年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变相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5000万余元,应大唐软件公司的要求,喜地公司为其出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冲抵因此而产
被告单位张家口HD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LTJ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德作为被告单位张家口HD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安排被告人刘某中、赵某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原审被告人李某喜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王某令及原审被告人许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崔某雷、李某坡无视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在新疆金福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塔城市新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经营活动、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故意采用虚构交易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发票)488张,税额共计7733964.2元,均已认证抵扣,至今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李某伟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伟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德澎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大,德澎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皮某确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德澎公司已经依法注销,故仅追究被告人皮某确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皮某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RT制药厂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杨某某、郑某某、贾某某身为纳税户明知从事商品交易要依法纳税,却采用虚假交易手段,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套取国家税款,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RT制药厂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慕某辉、康某、商某东、邓某君、刘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慕某辉、康某涉及税款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商某东、邓某君、刘某涉及税款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某辉、康某、商某东、邓某君、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李庆河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李庆河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亮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抵扣税款23.3450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朱某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某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国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单位河南某某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额161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单位实际控制人,在具体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峰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七套,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为他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六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周某峰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70余套,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上诉人韩某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定性准确。
被告单位东莞市HS服饰有限公司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郑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单位曲靖市XL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高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印积极全部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让其他公司为其所控制的富豪贸易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假报出口,骗取国家上千万元的退税,其行为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恒飞安防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罚金;王某彬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萍作为直接责任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某彬、徐某萍判处罚金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苏某华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臧某喜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臧某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臧某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磊、陈某、季某春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又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对投资收益首先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便将来投资收益可能被罚没,企业仍具有将该笔款项记账并申报纳税的义务,不存在被证监会处罚所羁束的问题。
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刘某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张某平、刘某峰涉及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上诉人陈某萍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8.5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陈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家属代为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7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作为该单位实际经营人,具体实施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杜某亭、白某亮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诉人董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的行为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樊某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松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积极退赃,缴纳财产型保证金,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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