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某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松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积极退赃,缴纳财产型保证金,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单位衢州市LY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周某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衢州市LY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及周某泉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衢州市LY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泉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上海扶某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严某2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孟某得明知马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其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孟某得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得与他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与人合伙,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的证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勤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常熟市Q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勤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人唐某旭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抵扣税款187.67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山实施了在河北RC铸业有限公司与灵寿县物资总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灵寿县物资总公司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并已在国税局抵扣税款826042.15元,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天津市JC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告人熊某杉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熊某杉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四川省夹江县YY公司,被告人向某、钟某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君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岳某双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公司名义虚构收购业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松、周某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松、周某多主动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均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涉税案件查处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北京税务第一稽查局具有依法查处涉税案件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依照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北京税务局具有受理恩百泽公司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被告单位潍坊HZX水族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潍坊BY塑业有限公司及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杜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明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46098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罗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辉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利用这两款高仿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的假发票数据30多万条,假发票金额300多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达到新高度,但仍然出现了一些利用海关进口缴款书进行虚开的现象,在今年税务机关会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打击“三假”活动中曝光,并牵连下游诸多煤炭、钢铁贸易企业,值得企业家引以为戒。
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丽违反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被告人卢某伟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为35,431,212,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在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控股公司,你公司和霍尔果斯XXX公司均属于XXX控股集团成员企业,均取得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授权,经营广告相关业务。
被告人陈家钦、邱某进、赖某平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7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家钦、邱某进、赖某平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00余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幸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遂),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原审被告人燕某飞、张某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遂);原审被告人崔某杰、吴某、吴某校、王某凯、吴某帮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遂);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彭某生、林某栋的量刑适当。因上诉人谢某林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导致本案的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二审结合查明的犯罪事实,谢某林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不久前,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该市扫黑办移送的王某涉税违法举报线索。举报信息反映,被举报人王某在当地非法从事高利贷业务,多次取得收益,但均未申报缴纳税费,涉嫌偷逃税款。
被告单位宁波JY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能退缴违法所得,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理。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11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单位实际经营人,具体实施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路某某直接实施虚开抵扣行为,系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忠、林某、陈某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表面打出货款又让该资金回流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林某、陈某某虚开的税款较大,被告人张某某虚开的税款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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