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WMD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汤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百钧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峰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南京GJ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红对被告单位南京GJ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许某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杰的辩护人陆某洋所提关于被告人许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保证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范某东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利用非法购买、介绍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诉人晏某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669,887元,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詹某利、张某佳、王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如、李某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安徽省阜阳市AQK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龚某芬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汪某某、易某某作为上海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分别为人民币40万余元、2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汪某某、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郭某坤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原审被告人郭某坤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郭某坤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倪士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倪士芬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倪士芬在庭后退缴部分税款,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QZ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沈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宾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共计982,842.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薛某群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在管理四川XX贸易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公司未与他人发生实际货物交易,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牟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1,873万余元,致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2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共计24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松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凯旺公司、盛鼎公司、缨惠公司、壮大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泰迎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五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高某在明知石家庄信XX制衣有限公司与河北王氏XX皮革销售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建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上海万1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万2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韩某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兴、党某魁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涛、杨某国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鉴某彬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HY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HY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兰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兰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陈**兰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李某德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李某德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贵州DT新能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荣、陈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决定、批准、授意犯罪活动,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长伙同张卫卫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雄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为4,621,424.74元,税额为785,642.21元,价税合计5,407,066.95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董某亮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军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伟、杨某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浙江DJ针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耀系浙江DJ针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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