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根、尹某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根、尹某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根、尹某春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某军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210872.6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朱某拓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96096.50元,经认证并抵扣税款13870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朱某拓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龚某,意图使龚某受刑事追究,致使龚某被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并被错误羁押二十二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单位宁夏XLY贸易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减少公司应纳税额,在与石嘴山市进远通达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秩序,被告人沈某2作为宁夏XLY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为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单位湖州TC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杭州Y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郭某安作为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裕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某裕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
被告单位靖江HL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靖江QY公司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贾某龙系靖江HL公司、靖江QY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夏某忠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79份,发票金额27419327.24元,税额4661285.6元,价税合计32080612.84元,实际抵扣税款数额4258167.68元,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4258167.68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发票金额10289846.51元,税额1749273.84元,价税合计12039120.35元。被告人夏某忠虚开税款4661285.6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
被告人殷某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萍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被告人杨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上诉人明某义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张某1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949485.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如皋市JL织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关系的前提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孔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玉环县HCYY塑胶厂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多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达198260.69元,被告人陈某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亮、韩某龙、孙某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亮、韩某龙、孙某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业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明知无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84843.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金某荣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徐某达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发生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予处罚。
被告人张某东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宝、被告单位六安市G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ZL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六安市功成运输服务车队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税款,其中被告单位六安市功成运输服务车队、六安市ZL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宝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六安市G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朱某宝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诉人孙某、原审被告人寇某娜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份,税额合计7,080,861.52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617份,票面金额累计547199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峰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3987314.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诉人陈某炳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沈阳XC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系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叶某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遂平县ALD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0720.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因该公司已经于2017年7月17日核准注销,不再追诉。
被告人姜某意、赵某勇为抵扣税款、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乐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1,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让他人为乐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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