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某松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3987314.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胡某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胡某军在刘则敏介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生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XX电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00,057.51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刘某柏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88058.4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本案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柏与同案人王胜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案争议问题为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构成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额2575342.53元是否正确。上诉人作为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其法律责任与深圳市精博德科技有限公司相互独立,上诉人在二审申请追加深圳市精博德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单位常州市LJ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系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黄某明为了少纳税,在其公司与有关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税额总额为17256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且所开具的发票被黄某明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单位苏州CJT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人民币313577.91元,被告人姜某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苏州CJT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姜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应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姜某斌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韩某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詹某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湖南HT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上诉人田某林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额数额较大。
被告单位贵州YJHM实业有限公司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肖某松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曲周县辰晓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刚作为该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税务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161268.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无锡市YH钢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深圳市ZLJ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钟某音宝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公司的利益,伙同被告人汤某波为本单位虚开数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卫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从业务真实性角度考察,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开罪,而二审法院则贯彻了前述虚开罪的认定思路,最终以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骗抵税款故意并造成税款损失结果撤销了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TL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郭某梅作为被告单位TL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HH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HH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苏州HX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超违反增值税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台州SC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数额巨大。
被告人林某利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林某利系自首,当庭认罪,已补缴相应税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联系黄冈旺发公司为其受票方为上海汉福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胡某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斌未退赔税款,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常州市YD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闫某军、朱某朋、王某水、闪钻公司及赵某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闪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
被告单位无锡市XHS钢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邵某剑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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