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富、韩某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利用杨某富实际控制的前进公司和新余成大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通过被告人马某、景某晴等人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军、董某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周某姣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柴某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擅自制造并且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某文、宋某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潘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潘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无锡HLS换热器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达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达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无锡LB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朱某华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上诉人赵涛瑜、张爱军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且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某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被告单位山东ZH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位山东XJYCD机械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认定企业构成虚开犯罪,仍应回归对是否有真实交易这一关键事实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判定开受票方是否形成犯罪合意,如何联络实施虚开,基于何种原因虚开,在此基础上,判定开票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造成多少税款损失。
被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FST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仇某东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仇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仇某东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苏州LP计算机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鹏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叶某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叶某鹏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道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曾道剑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刘某1、郭某、刘某2、耿某、焦某1、万某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均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刘某2、焦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人民币233501.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唐某莲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创雅公司、创鸿公司、旺顺公司、旺兴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南昌市KJ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税额人民币130790.17元;被告人熊某身为南昌市KJ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单位某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人民币37.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赵某某系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李某林、胡某结伙非法出售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确,予以更正。李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让他人为自己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祥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9张,发票金额合计5723163.00元,税额合计972937.77元,认证抵扣税款合计939073.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姜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和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淮南市YT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具体经办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哈尔滨RT制药厂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王某、杨某某、郑某某、贾某某身为纳税户明知从事商品交易要依法纳税,却采用虚假交易手段,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套取国家税款,被告单位哈尔滨RT制药厂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无锡SJ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某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让他人为自己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江阴市S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某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让他人为自己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长林公司、格林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王某东、徐某和介绍通过他人为长林公司、格林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昌挂靠的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鄂某军系被告单位长林公司、被告人孙某洋、张某平系格林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税款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长林公司涉案金额18万余元,被告单位格林公司涉案金额35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昌虚开税款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东、徐某和介绍他人虚开税款并致使国家税款分别被骗77万余
被告单位富欧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王1作为富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安某杰违反发票管理秩序,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苏州LM纺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蒲某强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蔡某源为牟利帮助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蒲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罪行,被告人蔡某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蒲某强、蔡某源均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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