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经营的宝合公司与顺邦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通过他人让顺邦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某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马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马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田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柴某平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李某娟、熊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伙同被告人李某娟通过虚假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巧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参与的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686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辉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涉案单位已将抵扣税款全部退缴,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任某娜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被告市税务稽查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
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要求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过程中,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李某杰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国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国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域胜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施某东作为被告单位域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泸州YR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JYX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AJ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数额较大,被告人蔡某炎系对该三家公司经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首先,依据六合法院(2016)苏0116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YZ公司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6万元租金的义务。
2020年的十大“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评选活动正在按计划开展中。截止目前,评选委员会秘书处已经组织完成了对涉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轮筛选,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以及部分专家学者推荐的数万余份判决文书中,挑选出21个候选案例,拟提交评选委员会专家委员最终审议。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运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交纳管理费,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但原告主张的未发生的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管理费应支付至2020年12月。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某辉、谭某、冯某伟、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朱某辉、谭某、冯某伟、谢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某辉、冯某伟、谢某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谭某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
关于侯某连、李某、MH公司、PS公司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侯某连系MH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代持侯某连在MH公司的80%股权。侯某连、李某、MH公司向环嘉淮安分公司共同出具承诺书,明确MH公司、侯某连、李某对JT公司欠环嘉淮安分公司所有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人陈某元、赵某洲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部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两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的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主要为,FZP公司主张王某埠返还垫付退税款及其他费用是否成立、有无超过诉讼时效,返还金额如何认定。
案涉18单进口业务中,6单进口业务系ST发展公司依据与FMDS南京分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其余12单业务由案外人舜天股份公司依据《进口代理协议书》,以经营单位的名义代理的进口,因舜天股份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称12单进口业务的权利转由ST发展公司或其权利继受人行使,FMDS南京分公司应偿还案涉18单进口代理业务项下的欠款。
被告人马某林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还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强、田某生、赵某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苏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申某、马某光、万泽四达公司、蛙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于转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格200万元有明确约定,马某光主张该款项并非需要实际支付的款项,而系为了第三方回购使用,但其并未就该项主张提供证据。在《协议书》明确约定需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马某光应依约履行。
阜南县医院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实,阜南县公安局现已立案受理阜南县医院的报案,对中恒国际公司在本案中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再审对阜南县医院提交的新证据予以采信。公安机关依据不同报案人的控告作出的决定并不矛盾。本院再审对中恒国际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
肖某雄与韩某辉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冷某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在案扣押的助力摩托车为被告人冷某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冷某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904.52元;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告单位苏州市CE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705354.46元,被告人严某娟系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苏州市CE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严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故对被告单位应依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严某娟应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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