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冷某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在案扣押的助力摩托车为被告人冷某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冷某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904.52元;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告单位苏州市CE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705354.46元,被告人严某娟系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苏州市CE电子工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严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故对被告单位应依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严某娟应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群隆公司要求房某杰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群隆公司要求房某杰支付货款14000元及要求房根大支付货款54000元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房某杰、房根大的部分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存在刑民同一情形,应当通过刑事案件处理加以解决;2.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3.太平洋保险应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上诉人北京XA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津县DK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K公司)、原审被告利津县CJ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J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精进公司主张国能公司应支付库存货物的货款,但其一审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实库存货物的真实存在,也不能证明与国能公司采购订单的关联性,国能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协议约定,在国能公司尚未收货,且精进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时,国能公司亦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上诉单位湖北CBHT高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而让其他单位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尤某桥、成某彬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尤某桥数量巨大,成某彬数量较大;被告人尤某桥、成某彬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在100份以上,均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告人尤某桥、成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均特别巨大,均构成盗窃罪,且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应予科刑处罚。
被告单位吴江YJ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洪某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吴江YJ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詹某生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江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傅某军、李某平、严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出售、购买、介绍的手段,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某某,在销售鹤岗市某某公馆楼房过程中,采取隐瞒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手段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拒不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朱某友、蔡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友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均已被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友、蔡某军、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夏某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董某军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单位广州骏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被告人林凯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广州市格瓦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田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因侦查机关未对案涉渔船的实际投资额进行司法鉴定,致案涉渔船的实际造价无法查清,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报投资款的事实不能认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有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开具发票的内容是与实际不符的虚开,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林某福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林某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林某福二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刘某林作为晟邦公司逃税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荣、夏某梅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按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王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许某成非法注册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丰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丰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丰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35.10361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谭某、缪某、周某银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税额31.8277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某平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更正。被告人曾某娣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曾某娣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谢某莲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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