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违法企业在真实销售艾草加工产品的同时,虚构价格,向下游企业虚开销售发票,其违法行为较为恶劣,不仅扰乱了蕲艾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为下游企业从事骗税等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
本案是一起人力资源公司对外虚开被移送刑事的案件。本案的涉案企业淮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大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煤炭销售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以处理大量矸石废料为名,向资源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上报虚假产销数据,以掩盖真实销售行为,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其行为扰乱了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须予以严厉查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性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涉案团伙通过购买或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等方式控制空壳公司,骗领发票后,对外大肆虚开非法牟利,随后迅速走逃,其违法行为十分恶劣,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本案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为隐匿违法事实,逃避税务机关查处,先是负责人生病、随后又称经营不善迁址……一路走来“戏码不断”,但把戏终究只是把戏,无法成真,其费尽心机营造的假象,最终仍无法逃过检查人员锐利的双眼。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矿产开采型生产企业少缴资源税等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售价的价格长期向关联方低价销售产品,少缴资源税、增值税;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查,DH公司检查期内,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向下游11户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违法事实查清后,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本案是一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例。涉案机构通过虚设员工名单、“拆分”发放高管等人员工资、恶意冲减以前年度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款项、虚开发票将借款利息“变身”管理费用等手段,帮助员工和借款人偷逃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本案是一起企业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之机,通过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方式,减少应纳税额的典型案件。
房地产企业在解决现金流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税费负担,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尤其应当避免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房产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房抵债而被课以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纳税义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破产制度是在优胜劣汰机制下让被淘汰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制度。我国推出了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的措施,但有关措施是否适用存在稽查案件未完结或未执行完毕的破产企业,值得商榷。
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企业“人员更换”“资料无法提供”等不配合行为,检查人员聚焦企业产能疑点,强化对企业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的核查,通过实施两次突击检查,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从几十箱企业历史经营资料中,发现企业未入账销售产品的重要证据,由此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最终证实涉案企业具有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紧盯企业和经营人员的异常行为,抓住疑点线索,一步一个脚印,仔细调查,充分取证,最终将涉案企业骗取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查得水落石出。本案的突破、查证等过程,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本案与常规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不同,涉案企业虚开发票既不是为了牟利,也不是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因此其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虽然该违法行为在结果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案是广东省江门市六部门联合打击“三假”涉税违法活动以来,江门税警协作破获的一起典型的团伙链条式虚开发票案件。违法人员利用手中控制的企业,虚构农产品购、产、销业务,构建了一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黑色链条。
遇到对文件理解的分歧,可以进行深度沟通,进行专业论证。税务机关不宜靠强权压服纳税人,应让人讲话。纳税人更应珍惜机会,及时沟通,善于进行专业沟通,将争议及时化解,避免走向抵抗。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根据上级移交的疑点线索,对温州W建设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确认该企业通过虚增进项、账外经营等方式,隐匿收入逃避纳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单笔税额高,以及交易方不在我国境内等特点,税务机关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其交易特点,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通过违规作废发票,隐匿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收取客户款项,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后,在受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必须给予严厉惩处。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达到隐匿销售收入的目的,“设计”申报收入和抵扣额度,按照每月其申报的销售收入数额,控制增值税进项抵扣数据,因此其增值税税负率长期未表现出异常。
本案是一起医药生产企业虚增销售费用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以销售“咨询费”为名,将业务佣金超额税前列支,通过虚增销售费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逾千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最近与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携手破获一起骗税案件。检查人员调查证实,涉案违法团伙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虚假出口等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1468.43万元;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方式违规获得退税970.65万元。
这是一起特点鲜明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假采购和处置车辆的方式,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违法手段非常具有典型性,须引起各地税务机关重视。
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高收入自然人股权交易后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税额大等特点。本案顺利查结,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两高”(高收入、高资产)群体类似股权交易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有益启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钢行业惯常存在的经营模式做出的变通,前提是不违背税收规定,更不能违反刑法,公检法三机关对该函所做回复,类似于注意规定,即便不做说明,如果行为模式符合骗取税款主观目的,且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企业采用虚假申报等方式,检查期内共隐匿经营收入40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随着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涉案企业为其自作聪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税法遵从度,守法合规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意识到虚开的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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