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及其行为方式进行了认定。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偷税是否以纳税人主观故意为要件,因此造成实务中争议不断。由于一般性的少缴税款与偷
被告单位湖北景某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陈某1及张某1分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的对象一般应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程序性和实体性事由。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包括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不服而采取的一种救济程序。
原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查报告、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你提出虚开税额有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铭业辉公司向鸿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4488178.2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宛城地税罚(2017)第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应围绕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在接受举报后,依照程序立案、调查,对南阳LY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南阳LY置业有限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基于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做出被诉税务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正当。
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公司股权,对方公司向你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完成了工商的股权变更登记,作为股权实际转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YSD(大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425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24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行监[2020]35042500****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撤销检察建议
被告单位紫阳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违反国家相关税收管理规定,采用应申报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书面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在案件性质转为刑事案件后,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仅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而能否成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仍需司法机关予以审查认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仅有王庆本人及同案作案人郑宇的供述,还有大量证人证言、认证结果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关于你所述王庆未占有违法所得的陈述,并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采纳。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XD公司上诉认为5号《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处罚金额过高,被诉《决定》应当一并对5号《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处罚金额进行变更的问题,本院认为,因XD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5号《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本案审查被诉《决定》是否合法不涉及5号《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处罚金额的问题。
被告人李某作为纳税人,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各项税款350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逃税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余维系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取得涉案房产,已生效的法院执行裁判文书中明确规定买受人余维负担一切税费,余维也实际缴纳了相关税费。
通税导读 最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判决,因为被告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会计,引起网友吐槽:如,云南创收第六的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在税务执法视角下,送达是文书生效的前提,关系到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
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让A公司企业负责人
企业用假票逃税被查处,但其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在企业账簿缺失、账户空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放弃,而是加强对涉案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应提出具体而适当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请求权并据此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内容属于该行政机关的事项、级别、地域管辖职责范围,且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
编者按:税款追征期问题是税务争议领域中一个焦点话题,其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还可以追征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限,同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同一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的,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本案中,北京开拓公司曾就17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提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被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本案中,宜春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系对纳税争议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M型汽车,销售火爆,一车难求。核查线索显示,M型汽车销售商G公司涉嫌隐匿售车收入逃避纳税。但企业却称,购车者均是“关系户”,车辆加价很少,并且收入均已申报。情况
导 读 “关于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裁量是否得当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昊*建材公司作为涉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内容包括:解除原告与市国土局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出让合同》;市国土局扣除20%定金人民币49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的偷逃税款案,这也是天津市税务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移动支付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件。 案情
再审申请人海南HC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公司)因其诉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原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行终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再以案涉财税外包协议无相关约定为由,请求免除其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涉出口退税业务中的各自过错,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加处罚款未超过其罚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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