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永顺生物(839729.OC)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中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外部销售团队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2019年9月,经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
被告人张某波、杨某亮、杨某文、李某淼在自己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文介绍庆源公司张某波、鑫源公司李某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新容公司和正派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或销项发票认证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底账进项信息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流向表、税务登记表、税务调查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一审查明的王某悌等人以正派公司、新容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份数、税额。
上诉单位JSRK(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上诉单位JSRK(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系平台公司,与涉案其他单位间存在真实交易;上诉单位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秦某生、韦岩、李金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韦岩、李金俊系自首,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赵某川、陈某3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以山东LD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川、陈某3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
被告人邹某志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蒲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某龙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虚开数额应以进项数额761.14万元计算,不应将销项税额315.93万元与进项税额761.14万之和确定虚开数额。且上诉人开出发票的受票人向税务机关抵扣的税款为59.191561万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
被告单位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5855.08元;被告人王瑞明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且系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余某炼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39734794.22元,抵扣税款24150305.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喻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编者按:以自营名义出口代理申报退税是部分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退税服务的一种方式。这种业务模式涉及到多方主体,合同既有代理合同也有购销合同,如何认定各类合同的效力,在民商事案件中,代办出口退税的一方如何保证自身利益,强化业务风控?
告人刘某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原审被告单位河南ZYLM电梯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刘某斌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单位荆门市CG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90624.90元,实际用于抵扣税款277738.90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刚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沈某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倪某、陈某、周某、薛某、沈某、郭某、徐某甲、胡某、徐某乙、李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电子缴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附件、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阴市LT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洁的到案情形符合自首法律规定,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已补交涉案税款,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王某洁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宁乡县金某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亮系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刘某兵、熊某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单位黑龙江KT医药有限公司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王某振作为黑龙江KT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让黑龙江KT医药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宜昌WN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4421元,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汪某刚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上诉人王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上诉人袁某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赵某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蒋某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单位徐州霁阳YF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上诉人王某常、原审被告人周某鸣分别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江税社处字[2019]第0600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纳税担保是税务实践中比较冷门的一个领域,原因是适用场景很少。 所谓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关于纳税担保的最主要税收法律渊源
陈某得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一、撤销始兴县税务局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追缴未缴和少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的回复》。二、责令始兴县税务局限期对陈某得2019年8月28日在《关于追缴未缴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中提出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一、关于马达公司补缴刘某坤2001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对应期间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还是以广东省和韶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劳社发[1997]116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因此,麦某英要求按照广东省和韶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尹某琴、卢某中、王某斌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共同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惩处。
关于马达公司是否应当为陈某梅补缴1999年10月至2002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某梅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马达公司补缴邓某球2002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对应期间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还是以广东省和韶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问题。
关于马达公司补缴钟某优2002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对应期间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还是以广东省和韶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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