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该公告的解读文件中也再次重申,发生消费税应税行
(一)原告是符合本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像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LBE公司提出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声明尚存债务,尽管未明确表述为还款,但债务人主动发函要求债权人确认应付账款的行为,有理由推定其有表明归还之意思表示,而债务人的承诺债务履行行为将使债权人主张重新获得时间上的法律支持。
上诉人王某臣明知其所在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共同采用骗取农牧民身份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以西藏××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农副产品专用发票359份,虚开销售额32134324.5元,虚开税额4177462.18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并全额已抵扣。
编者按:我国《刑法》分则集中设立了10个发票类的罪名,与附属在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相对应,共同构成了追究发票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体系。本文介绍三则案例,对非为赚取开票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的罪名进行分析,供参考。 案例一 案情简
赵某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生的再审申请。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是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还是派出机构?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后又三次重复申请公开“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上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实系对该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等问题的问询,并不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被告人陈某国、李某根、单某冬、杨某芹、金某芳、李某云、周某者、陈某波、何某木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诺必须在其具有裁量权的处置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信赖利益原则置于依法行政之前。
关于赵某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某伟即使构成虚开发票犯罪中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编者按:交易真实性是税务、司法机关判断一个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虚开的重要判断依据之一,可以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判断交易真实性从哪些方面入手,怎样才能更加全面客观的反映交易事实,从而对交易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是税务及司法机关在办理虚开类案件需要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预售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首先,JB公司提供的《预售协议》载明JB公司与TB公司于1993年10月19日就涉讼房屋建立预售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合同附表二中注明“款已到齐”。
首先,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投资人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公债和私债,应补缴的税款和罚款,都属于公债。 其次,鉴于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非企业法人,如果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明显线索的,仍然可以进行税务检查
目录 一、引子:刘晓庆税案与范冰冰税案 二、刑法中偷逃税犯罪条款的演变 三、《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规定的新变化 四、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 一、引子:刘晓庆税案与范冰冰税案 2018年5月月28日,崔永元在新浪微博上爆出范冰冰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舆论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新抚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款管理、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既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非协助义务人,且与本案的执行查封、冻结、扣划措施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故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本案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上诉人刘某国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益均归被告人刘某国所有。
一、关于综合保税区公司是否应向ZJ公司支付佣金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ZJ公司(乙方)与综合保税区公司(甲方)就港盛大厦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港盛大厦项目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就项目概况、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销售条件、考核标准、服务费计算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被上诉人认定案外人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该认定行为针对的并非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未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上可以看出,上诉人被暂缓办理已审核的退税款系因其发票为异常凭证,而非该认定行为。
最高院对于此案的判决,结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恰当理解,对于某个项目的所得税是不是缴纳,缴纳多少,只要能够举证收入的入账、成本的结转等,但是我们发现,再审申请人无法自证,若认为是由对方举证,显然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项
因陈某花在对账单之后的三笔付款未明确是支付对账单上的欠款还是支付对账单之后发生业务的货款,一审法院将双方所有的业务合并计算,据此判决陈某花应赔付HY公司货款248010元,并无不当。陈某山主张对账单之后的三笔付款系对对账单的还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陈某艺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屈某栋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帮助他人贷款为名,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中杰澳公司以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主张WS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原审被告人安某、杨某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编者按:税款扣缴制度被嵌入我国税收征管程序中,这一举措使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形成三方多元的扣缴法律关系。扣缴义务人衔接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的实体法规定散见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规定中。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春是否需就案涉税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分析如下:林某春系欧丽公司股东。根据欧丽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林某春享有该公司50%股权,工商登记材料具有公示效力,林某春申请再审主张其并非欧丽公司股东,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庄某鑫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规定的情形,对杜某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关于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起算点问题。根据案涉《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保证金应于工程验收后3日内通过共管账户返还给乙方。原审已查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16日验收合格,WQ园林公司应在之后的3日内即2016年7月20日前通过共管账户返还保证金350万元。
被告人林某军、金某其、金某志、周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林某军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松原市税务局具有查处松原市内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松原市税务局具有查处松原市内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结合松原市税务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讨论、送达等环节均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已经向WXN沿江店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了WXN沿江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复查焦点是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实名举报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对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决定再审申请人应补缴增值税286774.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303.65元,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哈尔滨市税务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条、八十三条、九十五条以及《公务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梁某河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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