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税法遵从度,守法合规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意识到虚开的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在涉税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执法和取证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并依据核查取得的证据准确为案件定性、精确计算涉案税费,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可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其实在广州地区,司机个人还可以通过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方式,在代开环节直接按经营所得核定1.5%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无需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操作。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认定和处理模式上存在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处置地下车位的行为时面临超出土地增值税扣除的成本范围进行扣除从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应该了解税务稽查中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稽查程序与方法,研究分析自查提纲、掌握自查焦点,制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顺应稽查局要求的《税务自查应对方案》,并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
本案是一起房产开发企业虚增项目开发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多万元。
本案是一起违法团伙借偏远地区招商引资之机,通过成立虚假高科技企业,构建虚假生产和购销链条,从事虚开、骗税违法活动的典型案件。
由于大宗商品贸易交易环节多,且主体之间资金往来频繁,部分业务可能客观上出现所谓“资金回流”的现象,资金流转方式异常易引致司法机关作出虚开认定,对此应当结合整个链条中的货物购销关系及完整的资金往来链条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汽车代驾服务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的时间内,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匿代驾服务营运收入1292万余元未依法申报。
医美行业税务稽查已是悄悄进行时,税务合规势在必行:上述两个曝光的医美行业税务案件,时间间隔不长,意味着医美行业的税务检查已在进行。
实务中,多数银行认为,抵债资产不属于自有房产,并为其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未囊括进银行自持的固定资产范围。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银行财税人员往往仅归集固定资产项下的房地产项目,容易造成房产税的漏报和少报。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税务人员获得股权交易信息时,该项交易已进入款项支付和完成工商信息变更阶段,但交易方仍未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如果不是税务人员及时发现交易、及时介入采取征管措施,则具有很大的税款流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少缴税款1,185,331.57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疫情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财税、灵活用工、网络货运、云众包等新型业态更是乘着国家利好政策的东风而迅速发展。但是,资本无序扩张埋下隐患,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合规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尤其税务合规方面应引起重视。
实务中存在一些情形,当事人是为了追讨债务,可能债务人也在追讨债务,但债务人需要发票给对方再能追讨,或者说可能由于未开具发票而讨不到款项,然后就演变成了“代开”发票的情况。
只要存在虚开的行为,就有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即使因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原因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因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而面临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对汽柴油的需求量也迅速增长。本案涉案的此类成品油零售企业,其销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交易频繁的特点。
在我看来,本案例所涉及的偷税行为可以算是一个“完美案例”,因为定性偷税的各个税种,因虚假申报少交税款的行为每个月持续发生,完美契合了。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重整过程中出现债权损失的,及时收集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案是一起新兴行业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其服务对象大多为个人消费者、大多数客户不索取发票之机,使用关联多个企业人员个人账户的收款码收取业务费用,少报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涉及金额巨大,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涉案违法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未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打起了虚开发票充成本的歪脑筋,涉案人员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交易的方式,共接受虚开发票473份,涉及金额4700多万元,并因此逃避缴纳税款800多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偷税的案件,不过,由于留抵退税政策致使企业偷税的风险扩大化。
股权转让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导致交易价格偏低,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核定其个税的,已经是较为普遍的情况了。不过,随着2010年第27号文被2014年第67号文取代,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有了顺位限制。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破获一批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案。案件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其中杭州T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案尤为典型,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思考。
本案是一起建材生产企业非法购买发票虚抵进项、虚列成本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财务人员购买第三方企业虚开的运输发票,并使用承兑汇票作为“道具”,伪造资金流,试图使运输业务更加“真实可信”。
从法院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如何约定,税务上都认为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并且其全部所得均需纳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与警方协作,通过追查涉案企业采购业务疑点,成功破获一起个体工商户虚开电子发票案件。
一条外地企业大额注资本地公司的新闻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这起总额逾亿元的股权交易是否已完成?转让方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税款?税务风险管理小组迅速对该项交易实施了跟踪监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支付业务等方式转移利润少缴税款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办,为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启示。
这个案例的描述来看,可能尚未构成刑事责任。如果相似的案件案情构成刑事责任,出纳认为不需要入账而隐匿销售的表达,就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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