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说实在的,对这个公告,老姜表示看不懂!对方没开发票,你为什么没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取得对方发票抵扣后,缴纳的什么税?还缴纳了滞纳金?补缴税款十几万,滞纳金怎么算出来的1400万? 为不影响人家上市公司的高大形象,文中的XX是老姜替换的。 证券代码:X
【一叶税舟导语】这个案例很有意思,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发票被税局认定为异常凭证,受票方按照税局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但,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合同业务真实,判定开票方违反约定开具发票又不申报纳税,导致异常凭证。 最后,法院判决合同业务真实,又认可异
本院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珍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规,介绍原审被告人高某强、康某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自己控制的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瑞安市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蔡氏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偷税税额45万余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77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唐某亮负担113713.25元,由河南省WQ园林有限公司、王某军、张某1、张某2、河南WM置业有限公司、河南WQ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77元,由唐某亮负担43000元,由河南省WQ园林有限公司、王某军、张某1、张某2、河南WM置业有限公司、河南WQ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777元。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说明,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系蔡某贵起意,其主导并出资设立了涉案五家开票单位,中间人和受票单位都有其建立的业务关系,虚开款项大部分也是通过其控制的银行帐户走账,且越劲、邑冬两家公司虚开事实占比较高,原判认为蔡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其系主犯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关于“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的规定,系各级税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的依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跃、毛某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二上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
自然人个人直接持有作为利润中心的独立法人股权是大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其优点在于股权结构简单,自然人股东对持股企业的控制力强,可以直接在企业贯彻自己的经营管理方针。但如果转让股权时,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初始取得股权的成本,需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罪犯张某胜本次减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都瓦热斯·依某木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发票、外汇走账、利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伦、孙**、赵某波,原审被告人张某奇、王某艳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孙**、赵某波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撤销之诉,审查的重点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即市中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市中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先后进行现场调查,调取相关证据,举行听证,听取京皖山东分公司陈述申辩,告知处罚事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编者按: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企业盈利的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也是房地产企业的必修课。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各地政策,对于房产销售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征税。那么,在房
导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区地税局作出的关于2013年度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这一税务事项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对房地产企业这一特殊行业而言,企业所得税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并非绝对不可,但前提是:1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承诺函》、《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借款人及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概况 L公司是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合伙企业,2018年收到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要求其按股息、红利所得的补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而L公司企图用分红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后的利润补缴个税600万元,最后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L公司
案情简介 北京顺特于2003年成立,生产电子标签及配套设备,产品90%出口欧洲美国,属出口型企业。北京顺特连续于2009年9月4日、2012年7月9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北京顺特在2015年7月8日该证期限届满前即2015年5月26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这个案子是这么回事,房地产公司卖期房给杨某,杨某的期房被法院拍卖给了陈某,那么这个期房算一手还是二手? 期房一直没有由房地产公司过户到杨某手里,据此认定是一手房的话,那就是房地产公司卖房给陈某,由于这个房子已经由地产公司缴了增值税及附加,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利久建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承包费的计算期间。关于利久建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公司印章及财务章是税某松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但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利久建司应当将公司印章移交给税某松,而税某松作为公司股东对此应知晓并不持异议,故利久建司未移交公司印章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2017年2月7日海口市税务局对王某君与汤某国二手房屋(宝阳花园A3-11B房)交易向王某君征收了汤某国个人所得税18776元及滞纳金3595.6元的合法性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一、同盛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征收核定在对该征收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先行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按照税收管理法规中关于提出复核或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履行,但不属于对该征收行为的认可或放弃权利的性质,故同盛公司先行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抗辩的法定事由。
综上,现代公司与振拓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拿到4家公司税务注销通知书的那一刻,我这悬了一个多月的心才终于落了地。谈及被不法分子诱骗,险些成为虚开违法帮凶的这段经历,李梅(化名)至今仍有些后怕。 贪小利入群险成冤大头 今年10月初,家在内蒙古的李梅被一名微信网友拉进了一个完任务赚零花钱的
不用管购进货物的仓储、运输,买方自行到供货方提货;销售完成后,按照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单给下游企业开票即可不费工、不费力即可赚差价。赚差价的中间商李某自认为找到了好机会,果真如此吗? 1、糊涂会计,轻信人言乱开票 我真不知道粗白油与燃料油是不一样
最近,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一桩破产案件引出一个涉税新问题: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出租厂房,所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除了补缴税款,还要不要补缴滞纳金?税企产生了争议,不过通过法院沟通,争议后来得到化解。 近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朋、谭某鸿、梁某强,原审被告人徐某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上,万某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刘某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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