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友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齐市地税稽查局是否存在“造成其思儿之精神伤害”“嫁祸司机负全责”“逃逸责任赔偿16年”三项侵权行为及与李某友所患精神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近期发生在皖北某地的一起承包经营案,将承包经营涉及的纳税主体确定、承包人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后双方以什么名义纳税申报等实际问题凸显出来。 承包租赁经营惹事端 2018年8月10日,皖北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公证与河南某洗煤厂(以下简称
综上,邵某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某兵的再审申请。
综上,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京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原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京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前言:这是一起发生在多年前的案例,现在一些政策已经发生变化,一日游用于骗税的手法也有变化。此案是一日游的典型模式,对于认识这种骗税方式,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另外,低报进口价格,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陆建忠、刘萍等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普
本院认为:邵某华就案涉房屋租赁事宜与盐城国税局签订多份书面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最后一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邵国华仍占有案涉房屋,盐城国税局要求邵某华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郭某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某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二中院本次执行案件应为执行回转案件。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二中院本次执行案件应为执行回转案件。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ZSHX物产西安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郭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上官某仔、路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认证的税务机关移交案件函、已证明虚开证明、涉案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经各被告人辨认签字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单、受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FR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手段,导致其为恒丰公司、银祥公司提供加工劳务造成的货物增值部分被抵扣,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共计868888.89元,上诉人李某1是该公司实施该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综上,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某林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春、黄某霈、赵某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春、黄某霈系主犯,赵某锋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维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2刑初34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军宣告的缓刑部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
综上,游艇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GZ游艇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综上,张某、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税务部门在房屋买卖中征收税款时,以当事人交纳契税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并以此作为基准点,认定房屋买卖时应否交纳税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龙、张某灯、房某辉违反国家税收监管制度,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2015年12月15日,范某鹏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原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以下简称“杨浦税务局”)税务大厅自行申报缴纳其2012年3月、4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检察机关的诚意和担当,让我消除了顾虑,坚定了我在新蔡县投资创业的信心。我一定珍惜机会,改正错误,继续加大在新蔡的投资力度,为新蔡县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在河南省新蔡县投资办厂的浙江商人陈某,近日写给河南省驻马店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文立的
发票,是企业财税处理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未及时取得发票,是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成因。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发现某制造企业A公司未及时索取发票、长期挂账,最终核减其以前年度亏损1200余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及滞纳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能否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驳回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案中,李敏于2013年3月31日与金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麦公司应当及时、足额为李敏缴纳;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李敏不属于金麦公司的在职职工,故该公司不承担缴纳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利用四部门掌握的数据资源,杭州市税务稽查部门采用信息化战法,联合公安部门打掉一个大型虚开骗税团伙。中间人张某因主动投案自首现已被作取保候审处理,嫌疑人屠某、陈某和范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批捕,17户受票企业主动投案自首并补缴税款846万元,另有10名犯
评估人员采集外部信息,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后发现,企业曾收到3000多万元红利,但申报数据中并无相关记录。面对评估人员的问询,企业人员却声称从未收到该笔款项,难道评估人员获得的信息有误? 1.发现疑点企业申报亮红灯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风
经一审法院释明,谢祥祖等五人坚持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鉴于此,原审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亦无不妥。原审裁定不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予再审的情形,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G省L市的D企业以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处罚为由,不服L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向G省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L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案情:L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20日,对D企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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