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某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合计46309656.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施某旗以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32702071.34元,其中,已退税23639306.04元,未退税9062765.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张某良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原审被告人谷某林在承建梅河口市教育住宅小区期间欠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多次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查封房屋后,谷某林私自将查封的房屋变卖,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8万余元,数额较大。
近期,中国税务报披露的一则稽查案例,某公司挂帐其他应收款被罚上千万!老板和财务都要看! 挂账其他应收款被罚上千万 案例: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发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确认该公司虽在减持股票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
本案是税收征管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FGC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系税收征管行政纠纷,争议焦点是:一、台湾富贵城公司是否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原一审法院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程序违法;二、黄埔区税务局决定不予退税是否正确。
罪犯盛某雷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盛某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四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本院认为:上诉人柯某军、杨某斌、李某新、丁某萍和原审被告人许某仲、陈某明、黄某鹏、梁某雄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问题。1.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系2019年2月27日作出,在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该调解书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冲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不能推翻在先的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南宁市国税第二稽查局作出的20号处罚决定查明六福公司与大化福胜公司无实际交易,六福公司以大化福胜公司虚开的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92422.17元,少缴增值税,又利用虚开的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导语:这是小编之前的一篇原创,也是一个客户的咨询问题,想来也是有乐趣,规则与事实之间,对于税收法条的应用,有时会产生那么些灵光的地方,比如今天跟大家聊的这个事项。 当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纳税人有较强的意愿来争取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南宁市国税第二稽查局作出的19号处罚决定查明双日公司与大化福胜公司无实际交易,双日公司以大化福胜公司虚开的5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312579.75元,少缴增值税,又利用虚开的5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但要求协助单位协助的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本案中,执行法院要求复议申请人栖霞区税务局不得向被执行人江苏一建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得向被执行人江苏一建提供税务发票。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利用非正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金额共14,853,805.11元,税额共2,525,146.89元,价税合计共1
编者按: 我国税收管理领域关于退税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
何谓富余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存在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当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此现象也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否经常存在?企业应承担何责任?且听小编细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026号 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71119376P) 我局(所)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局于2018年6月4日起对你单位2016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下称州海西蒙古稽查局)对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下称银海公司)作出海西国税稽罚(20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海公司罚款1480000.83元。 2014年6月18日,银海公司针对上述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规定,2001年1月1日之后,由福建省的税务机关承担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职责。而税务机关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
2009年2月,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以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向股东转增股本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的变更登记,提交了相关资料。 2011年5月9日,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填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借助征管信息系统,筛选一定属期内免税备案项目为向境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分析其税收基础数据后,通过税收决策支持系统推送风险任务。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发现,从事进出口业务以及家具技
基本案情 : 2017年1月12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第二稽查局)对冼汉新作出3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在2005年至2008年售房收入5189435元故意未申报纳税,因此作出琼地税二稽处(2017)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3号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税款39
继德发案之后,最高法院的第二份经典涉税裁决(2018年最高法行申209号)新鲜出炉,我们也称其为建伟案。该判决出自最高院,理论站位高,语重心长,但笔者有许多不同意见,与大家分享,请批评指正。 判决书非常长,描述了众多案情细节。为了方便读者聚焦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意发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实际影响。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编者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审理的期限,并规定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检查、审理期限,但是并未规定延长的期限及次数,也就是说稽查期限并没有很强的期限限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形同虚设,稽查局对企业查三年五载都是可
如何界定偷税行为的连续状态和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国务院法制
编者按: 近期,部分企业针对委托加工黄金合金受到税务稽查或被刑事立案侦查向我们进行了咨询,上述处于稽查或侦查程序的委托加工企业面临较大的虚开风险。据了解,在2018年年底,税务总局、公安部对委托生产加工黄金合金案件联合督办,涉案20余家企业涉嫌通
笔者查看了(2019)甘06刑终18号判决书,感觉有点教育意义。 该案的主要案情是主犯鲁某发现高某、扬某在医院厕所内的制售虚假病历、住院发票的小广告,出售假病历、假发票,遂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并用于骗取医保。 高某、扬某仅通过小广告出售假病历、假发票
编者按: 根据裁判文书网现有数据资料显示,自2010年以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定罪的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形势严峻。而骗取出口退税罪适用的刑罚又比较重: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适用有期徒刑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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