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但是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税收征管法未进一步明确,在“广州德发案”中,税企双方对上述问题产生争议,案例经过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案是一起石料开采企业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违法人员采用设立经营部虚假经营,以及利用亲属、员工个人银行卡账户收取销售款项的手法,检查期内隐匿多笔运营收入,偷逃大量税款,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并且扰乱了石料生产行业税收经济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雪出售伪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对其可从轻处罚。
企业成立不足一周就卖出了几十个品牌的数十辆轿车;一辆市场价550万元的劳斯莱斯古斯特,开票售价竟然只有35万元……企业一连串奇怪经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继范冰冰、郑爽、薇娅、雪梨等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偷税案查处以后,税务机关籍借税收大数据云平台,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真正做到有违法要追究,严把税收征管最后关口,严厉打击拒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拒不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本院认为: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聂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龙、周某杜作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聂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高某龙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对三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麦江·某某某、王某4、霍某虎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伙同其他公司和个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总之,委托进口在方便了货主的同时也给货主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和人员在选择此种方式进口时务必谨慎小心,防止涉嫌走私犯罪受到处罚遭受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涉案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并预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恒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CH物流有限公司、淄博SL物流有限公司、淄博QS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帅、顾某明、周某华、牛某、郭某珍、李某斌、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两家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时凯受他人指使,联系开票和受票双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时凯犯虚开发票罪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红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21970676.30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HY珠宝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兰系被告单位绍兴HY珠宝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般的出口企业(符合无异常、信誉好等条件)对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即可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是,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郭某伟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郭某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伟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良违法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66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6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是一起上下游企业配合实施骗税违法活动的典型案件。违法团伙利用手中控制的15家空壳公司,向其设立于外地的下游空壳外贸公司虚开发票,并通过虚假出口的方式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企业发展要走“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道。中国人民银行已发文明确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网络支付纳入央行监控管理,试图通过私人账户“避税”已经行不通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赚取开票费差价,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絮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和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董某勇、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唯尚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17937.5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转让股权、代持股权的涉税处理必须合法合规,一旦被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要及时执行,避免陷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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