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两家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时凯受他人指使,联系开票和受票双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时凯犯虚开发票罪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红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21970676.30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HY珠宝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兰系被告单位绍兴HY珠宝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般的出口企业(符合无异常、信誉好等条件)对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即可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是,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郭某伟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郭某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伟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良违法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66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6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是一起上下游企业配合实施骗税违法活动的典型案件。违法团伙利用手中控制的15家空壳公司,向其设立于外地的下游空壳外贸公司虚开发票,并通过虚假出口的方式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企业发展要走“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道。中国人民银行已发文明确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网络支付纳入央行监控管理,试图通过私人账户“避税”已经行不通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赚取开票费差价,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絮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和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董某勇、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唯尚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17937.5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转让股权、代持股权的涉税处理必须合法合规,一旦被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要及时执行,避免陷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
因废旧物资行业的特殊性,回收企业取得的发票经常会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假企业变票虚开违法案件。违法团伙操控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将发票作为工具,对外大肆虚开,非法牟利,违法性质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犯罪团伙找专人登记认证软件著作权,注册软件企业,利用国家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大肆虚开骗税,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潭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我们认为,从主客观构成要件都角度分析,“有货代开”、“如实代开”的,法院不应认定为虚开罪。如果非要认定为犯罪,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适宜,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CH能源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盛某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覃某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33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用第三方来结算,结果是受票方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税前扣除而定偷税,实际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也会因为确实收入属于隐匿收入而按照偷税追究。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果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就应将土地退还国家,以便政府能在更大范围内择优确定能更好利用该地块,而不是任由普通人自主选择下家。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乌税稽公告〔2022〕8号 2022年1月26日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材经销部: 根据《中华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段某明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涉案违法团伙操纵多家空壳服装企业,在对外虚开发票的同时,根据其所控制的另外一家下游外贸出口企业“买单”情况为其“配票”,虚构服装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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