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董某勇、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唯尚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17937.5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转让股权、代持股权的涉税处理必须合法合规,一旦被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要及时执行,避免陷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
因废旧物资行业的特殊性,回收企业取得的发票经常会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假企业变票虚开违法案件。违法团伙操控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将发票作为工具,对外大肆虚开,非法牟利,违法性质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犯罪团伙找专人登记认证软件著作权,注册软件企业,利用国家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大肆虚开骗税,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潭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我们认为,从主客观构成要件都角度分析,“有货代开”、“如实代开”的,法院不应认定为虚开罪。如果非要认定为犯罪,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适宜,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CH能源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盛某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覃某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33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用第三方来结算,结果是受票方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税前扣除而定偷税,实际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也会因为确实收入属于隐匿收入而按照偷税追究。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果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就应将土地退还国家,以便政府能在更大范围内择优确定能更好利用该地块,而不是任由普通人自主选择下家。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乌税稽公告〔2022〕8号 2022年1月26日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材经销部: 根据《中华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段某明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涉案违法团伙操纵多家空壳服装企业,在对外虚开发票的同时,根据其所控制的另外一家下游外贸出口企业“买单”情况为其“配票”,虚构服装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数额3236849.13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缴纳税款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是各地方政府引税的通常作法。这种作法所形成的税收洼地,成了税收中介机构为纳税人进行筹划的主打品牌。整治这样的税收洼地是近期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属于目的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而随着人们对虚开犯罪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社会危害性、增值税原理等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新的理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威海FKS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向某作为被告单位威海FKS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球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本案中,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了抵扣成本,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涉及对增值税的追缴。假设该服装厂抵扣了进项税,需要追缴增值税,可以向业主追缴吗?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08512.43元,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烟台F.C.N.服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再审法院从纳税人偷税主观故意、事后认错态度以及税务机关履职全面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类似案件的征管处理和司法裁判有参考价值。
涉案人员以可享受契税优惠为名,骗房产交易人员入局,利用伪造的契税完税凭证,代其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诈骗他人财物,导致契税税款流失,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对此类涉税违法活动,必须予以严打。
补缴是否免责,品税阁认为偷税是以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应以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和表现来判断,不能因事后补缴就倒推没有主观故意。
本案中,涉案平台的保险营销员收取的车险用户成交车险后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劳务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庭与他人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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