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案件纳税人的经营业务不仅限于本地,往往还涉及其他省、市、县,实践中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运用异地协查非常普遍。所谓异地协查,就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发《税务协查函》的方式请管辖区外的税务机关代为办理。
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账簿残缺、无账可查等不利情况,检查人员抓住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细微线索,聚焦涉案企业货款收取方式,在司法部门协助下,通过确认企业收款渠道、核查加盟商身份、调查核实企业货款真实数额等一系列工作,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证据,使案件顺利查结,确保税款不流失。
我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税务机关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收征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及与其伴生的税务执法过程规范化的反面,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个体自由裁量权的压缩,很多“有没有问题”“有没有必要处理”的判断已经由传统的人为判断转型为信息、数据判断,特别是在一些行业性风险数据推送和评估核查的过程中,例如近期相对集中的私募基金、电商平台带货主播等,甚至在“怎么处理”的问题上,也越来越呈现出统一化、标准化。
企业应在稽查前准备好可能需要的材料,并熟悉各个档案放置的位置,以便稽查人员能够迅速提供相关材料。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提前的准备和熟悉流程可以帮助企业更快地响应稽查需求。
在税务上,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以便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申报结束时仍无法取得有效凭证,则对应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司法机关面对疑难复杂税案,也会征询税务机关意见,在对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上,也会结合政策沿革、行业背景理解,同案中涉及到不同类型受票方,尤其是有些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未移送的,也会通过案件中的主观言词证据与客观交易凭证书证,对比业务是否存在实质差异,对国企能够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不排斥民企对照适用。
普通发票风险分析团队将前期提取的开票、受票疑点信息形成简明扼要的内容推送给各税源管理部门,由各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开展风险推送,提醒纳税人存在“开票、受票情况异常”等疑点情况,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假购销合同、虚假结汇等手段牟利,严重破坏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税收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龙年首批涉税违反典型案例6起,涉及未办理个税汇算补税、加油站、主播偷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小规模企业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点稽查行业和领域,代表了税务稽查方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为犯、危险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对此,学者提出了危险犯、目的犯和结果犯三种不同的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启动的一种行政争议处理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立法目标。
所谓禁止抵扣利益,是指行为人的抵扣(或退税)权利,应当基于真实交易(民事行为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对发票抬头的销售方(或其他代收税款机构)承担对应的真实缴纳税款义务(且该义务以发票作为链接和公示);否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发票抬头上的购买方不得抵扣或退税。这就是国家的禁止抵扣利益所在。
产生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法律规定不一致。行政、刑事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本身的定义基本相同,但行政违法无金额要求,而刑事犯罪金额上要达到追诉标准。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规定,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总结。鉴于存在同一法律规定被不同司法人员作出不同解读的情形,所以,上述总结仅可供参考。保险起见,建议在提诉前,前往法院、检察院窗口索取详细清单,以供确定之用。
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是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笔者总结多年的税务稽查工作经验,认为从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三流”尤其是资金流出发,是查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有效路径,但操作需要技巧。
“我们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给失信主体一个自我修正的机会。”第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纳税信用评价,激发更多企业遵从税法的内生动力,防范化解税收领域风险,让每个诚信纳税人都能从中受益。”
在此背景下,有部分企业在无承运车辆的情况下,通过网上注册运输平台、办理虚假靠挂手续等手段,伪造资金流,为个体司机开具不符合实际的发票,收取开票费。
此外,在试点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还加强对秦皇岛和邯郸两地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指导和督导工作,通过组织案卷评查、案例评比,开展执法监督等活动,推动稽查人员转变稽查执法理念、优化稽查执法方式。
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本质是滥用抵扣权。这种抵扣应以增值税为对象: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即将以骗税为目的作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要素,不具备该目的的行为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实现税务执法处理处罚口径统一出发,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结合工作实际,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主要以两个数据库为基础,对相关应用进行升级改造。
文章认为,查处低价转让股权,可以通过穿透股权关系锁定关联交易,但不局限于关联交易,可以质疑企业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商从法院指定名单中选择机构重新评估资产。
2022年,我国的税收政策“减”字当头,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盘活企业现金流,提振经济发展速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从多角度、全方位对重点行业、人群予以关照: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缓解了实体企业资金短缺压力;运输、科技、快递等行业的缓减免政策降低了特定行业的负担;新的个税专项扣除和个人养老金个税政策的出台关照生育、养老等重点问题……
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干部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的风险。
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提高精准监管能力。
“刑事优先”被普遍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实践中的涉税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交叉,又会使案件更加复杂。企业在面对涉税行刑交叉案件时,往往无所适从,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以更好的应对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避免人财两空。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未下达任何通知以前,税务机关不得将逃税行为当成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使移送了,公安机关也应以违反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为由不予立案侦查。
专项审计报告旨在通过分析会计资料,对财务报表作整体性评价,回答财务报表“是否可信赖”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则旨在解决受托范围内的特定案件涉及的某一专业性会计问题。
一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的,行政机关是否还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不能。我们研究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是能够得出这个结论的。
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虚开发票罪案件证据链条一般分为七环,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首违不罚”这一概念再度引发企业的广泛关注。实务中,一些企业对“首违不罚”的理解存在偏差——有些纳税人认为,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适用“首违不罚”;还有些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会持宽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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