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就业,以及符合中小微企业财税支持条件的评估机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突出企业孵化和规范辅导功能,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做优“科技创新专板”,加强与新三板、北交所等市场互动衔接,积极集聚各类资本要素。
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分配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联合监督机制,坚决整顿行业秩序。
鼓励各市(州)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享受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家居家电企业积极参加市区两级消费品“以旧换新”及房地产集中推介活动,通过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等方式进行联动促销。
《围绕产业生态开展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企业,可低于下线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支持解决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点)>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
按照我省原《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人月致残补助费增加83元。
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控制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实施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四川号牌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新车在省内登记上牌并为非营运性质的,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
为便于个人参保人员选择,我省各市(州)为个人参保人员设置了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个人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缴费基数档次。
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鼓励合作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以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凭证、进出口货物订单等增信凭证为基础的融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联合评定,现确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为四川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办理的退税代理机构。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建立“政策直通车”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就业政策,推广“直补快办”模式,精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
四川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以全省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南充市嘉陵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七批)、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四批)和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纳入省级投入清单的,按照省级全额出资或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纳入省级投入清单的,按照市县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宣传,确保严格执行;对偷、逃、抗税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运用“税直达”机制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稳步实施数字化电子发票,加大乐企自用直连服务推行力度。推进申报智能化改革,实现“自动计税、自动预填、确认申报”。拓展“掌上办税”,开展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应用试点。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设立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无需设立登记管理部门采集的变更信息,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顶格实施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上限24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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