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对相关扣除标准进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公证协会等2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关于您提出“试点学习北京等城市做法,将专家费发票开具的部分权限下放给邮局,或由相关企业直接办理专家费代收代缴业务”的建议,2020年,我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全市范围内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健全法规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推动修订本市妨碍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
一是日常工作中开展“保姆式”服务。随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不断梳理和优化流程环节;积极对接新区二手车出口资源渠道,做好二手车出口目标国情况信息收集工作,从二手车需求数量、价格、车龄、品牌、税率、进口政策等方面进行梳理,帮助企业找准市场定位。
建立享惠受阻处置机制,协调解决RCEP项下出口货物在国外通关问题,指导培育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加强RCEP关税政策宣传培训,持续做好通关时效监控工作;做好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主要措施的解读工作,并做好对外宣传。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持有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的居民提供基本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允许其在滨海新区有条件购房。(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技能型人才,按照技能等级给予购房优惠或一定租房补贴。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2〕15号)(后称《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8号公告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他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经河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河东光华医院等2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度起5年内有效。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为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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