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经济负担,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发布我市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包含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和自4月1日起适用两部分,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因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纳税人首次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需备案外省银行账户,使用实时扣税方式(签订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即可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
强化监测评估。加强新型消费统计制度创新,建立运行监测体系,整合各类平台企业消费数据资源,构建涵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统计监测大数据平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市财政局主动公开转移支付分配情况。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增强规划对科技任务布局和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构建规划、任务一体化有效衔接机制。加强年度计划和规划部署的有机衔接,将主要指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为使商会、企业更加了解各项税费政策,建立交流沟通机制,搭建税费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各项税费问题及时解决,市工商联将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广泛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创业税收政策辅导等税收志愿服务。
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天津市税务局即日起,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启动2022-2024年度发票印制企业核准工作。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下载;提供的下列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为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制定本公告。
对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强化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
为更好建立我区纳税人、缴费人咨询需求解决机制,加速完善咨询应答服务与接线质量管理,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精准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自2021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咨询电话变更为“022-23453046”,原咨询电话“022-85194066”将停止使用。
加强审计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专项审计及鉴证中介机构应依据《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增值税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完成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报备(http://acc.mof.gov.cn/)和市注协业务报备系统(http://baobei.tjicpa.org.cn)的录入,以及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工作。
强化组织推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6号公告和2018年48号公告的要求,2021年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将一类、四类企业名单予以公开。
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加强对金融领域企业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
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不予报销。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时,因适用法规原因,未及时正确申报缴纳险种、费率、基数,造成多缴、误缴、错缴职工医保费的,要求退回已征职工医保的退费。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须组成项目组,至少安排3人以上参与审核工作。项目组组长应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负责并参与项目全过程,其他人员须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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