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依托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涉企服务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衍生服务。
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银团贷款等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产能优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推广符合制造业发展趋势和产业特征的金融产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信贷+非信贷”、“表内+表外”、“融资+融智”服务模式。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明确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按照不同发展水平,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划型判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精心组织落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在出口集中度高且区域内已具备集中办公条件的地方,设立登记服务站,加强人员配备,为出口企业提供登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
要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强化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切实解决各类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问题,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其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原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天开园孵化企业到所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落地转化的,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孵化区分享20%、转化区分享80%,从企业转化落地后实际产生税收的年份开始实行利益分享,分享期为10年。
支持采取灵活方式开展作价入股。在依法制定作价入股分配比例、保证单位自身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根据情况,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先分割所有权再入股等灵活多样的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律规章,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通过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新模式,为企业数据依法有序高效出境提供便利,有效提升营商环境和企业国际竞争力。
落实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好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健全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家装企业“诚信经营承诺活动”,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
参与制定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相关标准,促进二手车交易和以旧换新。探索在低价值可回收物、二手商品交易等领域研究编制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儿童参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儿童参保作为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参保扩面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集中优势力量,扎实做好儿童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实现与相关国家政策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对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对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依法处理。
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购买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行“统一接件,统一登记,并行办理,统一反馈”的模式,各有关单位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
市市场监管委主管全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名称登记规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负责从事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为有力有序推动天津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经营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持续贯彻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积极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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