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贯彻宣传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各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分部门、分行业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培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健全与市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新修订或新发布准则的实施情况调研,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会计专家答疑解惑主流渠道和发布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在本市储量、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适时提出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3月23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2020年3月6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对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调拨、处置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产的,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9号)执行,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事后统一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填报。数据填写完成后,在预览界面打印年度备案表,须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扫描,保存为图片或PDF格式文件,并通过“附件——电子版年度备案表”功能上传至网站。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时也不方便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工作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天津市税务局梳理了第一批网上办税清单,226个涉税事项可以全程网上办,特此发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简称“2019年度决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熟悉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要求,在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开放“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内控机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梳理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本通知所指防控物资包括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的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和接收社会捐赠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以及用于储存、运输上述物资的器皿和交通工具等。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企业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登记,实行实名制网上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相关提示自主填写并完善信息后提交申报。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或不予登记。
纳税人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征期报税的,在月末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征期报税的,由于开票软件“锁死日期”已预先设置为18日,纳税人开具和申领发票将被暂停,在完成征期报税后即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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