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调标要求,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8号)执行。
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凡是实施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税,现编制我局电子税务局涉税申请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计9大类133项,予以发布。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请您自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明细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冒用身份信息虚报综合所得、将高收入人员所得进行拆分等虚假申报问题。
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进行选择,确定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代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推广,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9年9月1日起,暂缓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可在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可在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基准线。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我市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全市使用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业务部分)、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APP端和WEB端所有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据了解,我市税务机关已发布了信息核验公告,将分批随机选取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人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比对,发现疑似存在错漏情况的,将通过手机短信或个人所得税APP消息通知纳税人。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2019年7月31日前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和完税证明(表格式)的纳税人,如因域名整合无法通过二维码进行查验的,需在原界面的完税证明打印模块点击“证明重开”按钮,重新开具。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为核实企业在2017和2018年度中对外支付大额费用情况,请本通知附件列名企业于2019年7月31日前到我局国际税收管理科报送相关资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同意收取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增设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2019年7月17日8:00至7月19日24:00进行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移动客户端与自然人相关业务的优化工作,届时将会暂停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移动客户端与自然人相关的业务。
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在2020年12月15日前,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通过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做了进一步梳理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存储质押融资保税货物的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应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并在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仓储企业公章的质押合同复印件向主管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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