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确保各项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付到位,确保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减税红利。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的规定,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域名地址于2019年1月1日起变更为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纳税人可以通过新域名访问电子税务局,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外网网站“电子税务局”链接访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为方便纳税人的操作,本次电子税务局升级,对整体布局、导航样式、标识规范、显示效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业务流程、信息校验、数据展现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确定土地储备项目规划范围及指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范围和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和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
本次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申报环境保护税A、B类、土地增值税和非税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可进行纳税申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按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我局将于2018年12月25日18:00至12月25日22:00,进行网络设备升级调试。届时将暂停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的使用。
为了做好2018年我市年终各项收入缴库封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计划于2018年12月28日18:00至12月31日24:00全面暂停我市税务系统电子缴款业务(含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按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我局将于2018年12月5日更新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原地税局)登录地址。更新后,登录地址调整为:https://wlzb.tjsat.gov.cn:18001。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天津市税务局”字样。
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系统内机构进行了调整,并且在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扩大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对民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出件,即来即办、立等可取,减少民营企业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系统内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对此,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中附件1《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办税服务厅信息予以公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将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5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6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7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8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规定,普通发票印制由省级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本省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已经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并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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