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取消了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包括:开立、变更、换证、验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提出建议的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4年度关税调整建议的函》(津财税政[2013]23号)要求填报建议表及附列资料,相关表格及资料可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各区县国税机关应当公示国税系统承印发票定点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印刷设备、注册资金等,由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纳税人自行联系承印发票定点企业,确定承印企业,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
纳税人对上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比对结果,可多次重复查询;对导出比对结果,无论是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导出或纳税人选择确认导出,系统每月只允许导出一次;对《稽核结果通知书》可多次重复下载打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推动征信数据库建设,培育征信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天津银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征信数据库相关工作。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12〕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我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还可加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合作,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能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4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广播影视服务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各征收机关应当做好该行业户数的梳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在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基础保障作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
标准缴付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为: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0元,3倍为16350元。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退税和处罚事项,由项目地地税局负责管理;涉及的免征及不征营业税事项,由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地税局负责管理。
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3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每一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各单位应采取问卷形式,每年组织一次辖区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可以与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进行,调查的基本内容应涵盖涉税服务事项范围、时限、手续、方式、结果和建议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置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对办税满意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各单位要指定1-2名操作人员负责网上联合年检审核工作。通过年检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
自2013年4月1日起,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为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式样不变,其监制章改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强化土地市场监管。通过月度巡查、定期通报、建立闲置土地“黑名单”、遥感督察等方式,督促房地开发产企业按时动工建设;加大违约开竣工地块的处置力度,严格处置方式和程序,切实提高住房用地的有效利用。
登记机构代理公示的动产抵押、质押登记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并取得查询证明。查询方式和取得查询证明的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营改增”企业需提供税收“即征即退”凭证复印件以及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13〕1号)享受财政补助情况表复印件。
为了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我市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研究实施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落实好国家确定的其他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积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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