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广农作物良种,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加强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按照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并对定期优惠政策到期、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规定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对地税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的纳税服务投诉,由各单位纳税服务办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地税系统各单位的投诉,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备查。
2010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精神,2008年度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公布较晚未能及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补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以达到不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专项调查报告以及上述书面资料报市局。
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5%确定。(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即在税务登记地就纳税人全部房产、土地进行集中明细申报,再按房产、土地坐落地(以下简称“属地”)开具完税凭证,税款按“属地”税务机关对应收款国库入库。
2009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516元,增幅为7.4%,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日平均工资为128.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6.1元。2009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73元,增幅为7.7%,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
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市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市财政和市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类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申报纳税方式,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月份快报,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需报送现金流量表。
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在2010年预缴申报时,凡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自行将当期实际利润额减按50%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企业当年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下述资料,经核实,可以将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9]6号...
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以中准价为基础,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各为10%,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执行税收协定风险情况,每年年末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对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复查。市局不定期地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委托贷款业务信息传递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定期向市地税局直属局提供委托贷款客户的有关情况,由委托贷款客户的主管地税局进行后续监管,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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