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总机构预缴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总机构上一年度的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
通过认定的企业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手续。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要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减免税管理,严格按照《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制发的与其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境内机构和个人2009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相关文件规定取得税务凭证或备案表,但在2009年1月1日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在接到国税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的罚款。
凡在注册地地税局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通过网上实时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对注册地以外工程项目进行预登记,网上填写《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登记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也可到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应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继续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理经办,但应制定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单位要严格杜绝出现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严格禁止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参与服务单位的商业活动或向纳税人强制销售商品。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3列“调增金额”。
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6]4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并就上述所得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各单位应着重就收款人是否为该项所得实际受益所有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非居民应于项目完工后、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总局的该项通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经研究,市局所发的有关相应文件同时废止,现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市属公益性社会团体(新成立的除外),应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社团局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由市财政局税政管理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会同市社团局社团管理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企业存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但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已按照新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而未冲减以前年度余额的,不再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9]3号 2009-3-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目录》,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五月份,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月份、十一月份。近期市局将通过征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重新进行纳税限定,调整纳税期限。请各单位在征收期前做好核对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对于2009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10年5月底前准备完毕,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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