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发改企业[2007]770号文件“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自办理免税之日起,可再免征营业税三年。
对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报经市局批准后可执行5%应税所得率。
关于调整2007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6号 2007.3.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退税金额认真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地税机关按征收率3.3%代征的企业所得税的额度内予以退税。
凡按规定在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应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地方税务局会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本年度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税政处,由市财政局税政处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进行资格确认。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的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要认真进行清算,防止将已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895元和2370元为基数计算。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每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据纳税人所在单位隶属的区县地税局,缴入相应国库。财政部门申报缴税后,负责将缴款书附联交给纳税人所在单位,作为各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记账凭证。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税(分)局应当公示国税系统承印发票定点厂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印刷设备、注册资金等,由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纳税人自行选定发票承印厂,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
经了解,你县所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清河农场和我市农垦集团所属潘庄农场等国营农场将闲置农业用地承包或出租给农场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耕作,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开具《通知单》的购货方纳税人,应将《申请单》与《通知单》、对应红字专用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接受《通知单》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通知单》作为开具对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凭证。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鉴于我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在今年底以前全部推行到位,“一窗式”比对涉及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也将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因此,我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2006年7至11月份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12月份予以补提。由此造成的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对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当期税款已缴纳入库或已按规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当期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发售发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6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地税部门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内应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机打客运出租发票为卷式单联发票,发票代码为:21200××1205×,每卷101份,其中前100份为发票联,最后1份为汇总报核联。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规格:44mm×152mm;工本费4.5元/卷。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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