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扩大试点调整工作为基础,结合2003年度退(免)税清算工作与2004年度退(免)税接收和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和2004年度退(免)税的顺利接收与审核。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经研究,决定将当前出口企业在国税机关计算机中储存的有效期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及其涉及的进、出口已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信息全部删除后,再为企业制作结转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4]51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4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实行预算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事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算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实际经营成本与预算成本之间发生的差额,可在当期进行清算,已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经营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在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一次性将2003年底期末余额结转到2004年,作为2004年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期初余额,与进料加工贸易该月新进口的料件一并按照“购进法”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433号)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的坐落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在向企业注册地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纳税时,除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外,还须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表样附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抽取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网络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方案,每个出口企业导出一个XML文件,导出文件的命名规则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加导出文件日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计算,高于或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进行调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8%,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参保类型的规定比例缴纳。
要严格执行政策,把汇缴作为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并与运用审计规程和开展反避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设置专人专岗,注意发现并解决问题,把汇缴工作做深做细。为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应收帐款余额较大的其他企业,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计提。
对从事饮食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时,按5.05%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5%为营业税,0.05%为防洪工程维护建设费)。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发生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关业主书面确认,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从该项目的维修基金中减除。
发生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居民身份证明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管,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制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对农村信用社2004年一、二季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抵缴,如三季度应纳税额不足抵缴的,应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退税。
对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他工程作业为主营业务,且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帐簿设置健全、依法按期申报纳税,但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以及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取消房地产转让、销售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凡能单独核算公路货物运输收入,并按照合理的比例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该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天津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为附表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九条所述小型企业是指小型生产企业,其标准一律以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货物销售额之和200万元为限,即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一律确定为小型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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